第四章 目标设定:普遍正义/特殊正义
“统治”仅意味着一般性规则的实施,亦即不考虑特定的情形且须平等适用于所有的人的一般性规则的实施。因为在这里,亦即在这类规则适用于其中的绝大多数的案件中,并不要求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裁决;甚至当法院不得不就一般性规则如何被适用于某一特定案件的问题做出决定的时候,也是由人们所公认的整个规则体系所内含的意义来决定的,而不是由法院的意志来决定的。
──[英]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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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法律的概念》第一、二、三、四章
Leading cases:
*反抗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
*周国平诉华鹏公司拒发工龄补偿金劳动争议案
*尹建文等诉友好公司出租车承包经营案
Leading papers: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部分。
*江山:《再说正义》,《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杨力:《司法特殊正义及其运作机制研究》,《法学家》2008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9年第1期转载。
*Mattew N.Smith,“The Law as a Social Practice:Are Shared Activities at the Foundations of Law”,Legal Theory,Vol.12,2006.
*Leslie Green,“General Jurisprudence:A 25thAnniversity Essay”,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25,2005.
*Jules Coleman,“Rules and Social Facts”,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Vol.14,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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