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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的内在事实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为了获取一般意义的内在事实,衡量标准应转向在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相对考察,建立起疑难案件衡量的获取内在事实的基本标准。因此,面对阶层化趋势客观上让利益更加多元化,作为让其他人遵守的一般意义的内在事实,对此也应有所回应。疑难案件衡量的内在事实基准,需要对于社会结构的阶层化趋向有所回应。藉此,产生基本的内在事实,以期形成广泛让其他人遵守的裁判规则。

第三节 一般意义的内在事实

一、利益:寻找内在事实的切入口

为了让案件审理中的裁判规则,承载和超越法律之外潜在的让其他人遵守的集合性期待,疑难案件衡量需要先确立一个如何评价“比较利益”优劣与多寡的基本标准,以获取裁判规则赖以形成的“一般意义的内在事实”,避免现实主义的利益衡量陷入复杂化和随意性。

现实主义进路下疑难案件衡量的内在事实获取标准,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从以上论及利益衡量所陷入的困境分析,一方面,那种单纯从社会利益出发的立场,会异化疑难案件裁判中某些内在事实的强度。因为过于强调结合社会利益,会割裂当事人所处的具体情境,片面地把社会利益视为一个抽象概念。事实上,社会利益在每个案件中的具体指向都可能有所不同。所以,社会利益本身所包容的多元道德观念,反而会成为随意放大或缩小当事人所处情境的内在事实理由强度的借口,造成裁判结果表面公平但实质不公正。另一方面,拘泥于从当事人利益出发的观点,同时也难以从宽阔的视野上结合社会结构的复杂性作出恰当的判断。尤其是当现实的司法陷入对当事人双方具体利益的细微衡量后,极易导致利益的取舍陷入“保护谁的利益可以或不保护谁也可以”的尴尬境地。

显然,疑难案件审理中那种“绝对化”地从所谓的整体社会利益出发的衡量,抑或围绕当事人具体利益的衡量,都存在一些问题。于是,为了获取一般意义的内在事实,衡量标准应转向在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相对考察,建立起疑难案件衡量的获取内在事实的基本标准。当然,这绝不是简单将零散的、模糊的“其他人”视为内在事实可以完成的,唯此恐怕还是很难实现借助于利益衡量让其他人遵守的互动认同。

作为疑难案件衡量获取一般意义的内在事实的基本标准,其实质就是着眼于结合现实社会结构的特征,从当事人和社会两种不同利益出发,通过放大当事人利益以及涵摄于社会利益,把两者相互博弈所依赖的复杂情境作简单化处理,为利益衡量产生裁判规则提供稳定、可预见的内在事实。

二、阶层利益:寻找内在事实的进路

接下来,当前全球性风险社会中的疑难案件衡量,如何确立内在事实的基准?现有社会学研究表明,现代社会结构的核心是阶层化,各个阶层的边界和位序相对确立,且不会有太大变化;同时,阶层特征的行为、文化及生活模式也较为固定。因此,面对阶层化趋势客观上让利益更加多元化,作为让其他人遵守的一般意义的内在事实,对此也应有所回应。

现代社会分层与法律秩序的形成

现代社会结构变化是社会变迁的基础所在,而社会分层又是社会结构的核心领域。①分层基础与法律秩序。作为分层基础的资源配置关系,导致不同阶层分化,以及形成了各自的人格特征、权利要求和行为方式;同时,也导致了法律秩序的实践形态呈现出复杂性,比如,资源配置中的权力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谁处于支配地位,使得法律秩序呈现为压制型、自由型或回应型三种型态。②分层结构与法律秩序。整体阶层分布的状况,影响着各阶层成员是否愿意在现存法律秩序下共融共存;而分层结构的开放程度,又影响了较低层级的社会成员对法律秩序的认同。③分层意识与法律秩序。分层意识,就是各个阶层对分层现象的认知、评价、心态和期待行为模式的汇总。在立法上,它具有价值导向、评价校正和补白功能;在执法上,它具有推动法律实现的创造解释功能。

显然,区分现代的社会分层,可以充分掌握代表不同利益的各个阶层之间的摩擦、矛盾和冲突,建立起阶层之间利益的整合机制、矛盾冲突的化解机制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机制。现代社会分层对于“其他人的遵守”这个一般意义的内在事实获得,是一种具有极强的操作性,而且具有格外重要意义的进路。

疑难案件衡量的内在事实基准,需要对于社会结构的阶层化趋向有所回应。究其本质,就是一般意义的内在事实获得,需要指向满足多元化的不同阶层利益。事实上,当代中国以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阶层利益实现,作为内在事实的获取标准,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意识到并加以运用,形成了一些具有预测和指导意义的内在事实及相应的裁判规则,甚至对成文的法律规则和中国特有的司法解释出台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农民工欠薪与利益衡量的成规范例

为了解决农民工起诉承包人追讨欠薪很难兑现的问题,相当数量的法官审理案件时,不拘泥于劳动或雇佣合同的相对性,而是转而向农民工当事人释明,可以从债的请求权角度,将发包人、转包人和承包人列为共同债务人。其中,法官们进行利益衡量的内在事实就是,目前农民工当事人作为弱势阶层成员的权益较易受到侵犯,且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同时,相对一方往往凭借优势地位制造权利不平等,加深对弱势阶层权利的挤出效应,导致了社会整体利益极为可能陷入阶层之间的紧张与冲突。所以,面对此类疑难案件加以利益衡量的不少法官认为,法律之外恢复权利失衡以实现特殊正义的理由,远比形式理性上较为有利于发包人和转包人的合同相对制度利益更为重要。事实上,这一利益衡量所形成的裁判规则逐步为各界所接受,乃至为最高法院推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供了经验基础。该解释明确承认了上述以实现农民工阶层特殊正义为目标展开利益衡量所形成的裁判规则,规定农民工追薪可起诉未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工程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无独有偶,最高法院继而又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应当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同样原理,这一规定也是许多类似案件中的法官为了阶层指向的特殊正义实现而进行利益衡量后,形成从程序上简化农民工追讨欠薪过程的裁判规则,终而上升成为有规范拘束力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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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所在阶层利益:内在事实的获取标准

面对现代社会结构趋于阶层化的深刻变化,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衡量标准,应该成为一种导向合理安排不同阶层利益,乃至彰显司法民主化的符号。藉此,产生基本的内在事实,以期形成广泛让其他人遵守的裁判规则。

有鉴于此,从现实主义的“社会性”角度来看,为了实现风险社会阶层化造成复杂情境的简单化,面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间于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利益衡量,可以用“当事人所在阶层的利益”作为基本的成规标准。它的主要理由包括:

(1)现代法治发展的非模式化,为带有不同阶层特征的内在事实获取提供了基础。当代法治的发展既有统一性的整体趋向,也必然有多样性的特征,过于理想的模式化设计和实施,不仅很难带来预期效果,而且会出现不少难题。基于全球风险社会阶层分化逐步固定,以当事人所在阶层利益作为疑难案件衡量获取内在事实的标准,就是真切考量那些与当事人处于同一阶层的其他人所拥有的共同的经验、角色和相似的属性、态度,以及与别的阶层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冲抵与博弈的情形。事实上,根据“接近性理论”,通常具有相似特征的人们有着基本一致的想法:他们对某些社会事件的评价具有相似性;他们对某种社会政策执行结果的感知具有相似性;他们对某一社会演化结果的欲求也具有相似性。[12]因此,疑难案件中带有不同阶层特征的内在事实获得,不再只是局限于个性化的当事人,也不再是空洞地谈论整体社会利益,而是为作为社会结构核心的阶层之间利益调适提供了可能。其意义在于,不仅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所处阶层利益的考量惠及个案中的具体当事人利益,而且有利于逐渐形成整体社会意义上的对称与比例均势,使得让其他人遵守的内在事实获取,变得现实可及。

(2)当代正义分配的理念转向,强化了这种带有不同阶层特征的内在事实获取基准。过去传统的均码正义分配理论,着力于强调司法应为所有当事人提供相同正义。不过,面对风险社会结构变迁,因为立法的相对滞后性不可避免的存在,往往难以提供一条绝对标准化的尺度,尤其对于疑难案件的裁判,需要将公平正义置于特定的社会结构中,这样每起疑难案件裁判都有改进的余地。应当讲,将当事人所在阶层利益作为衡量标准,就是出于对让其他人遵守的内在事实考虑。为了获得更易被接受的裁判结果,不是狭隘地实现个案纠纷解决,而是需要引入阶层之间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这个诱发社会冲突的决定性因素加以考量,将当事人的具体心理感受与其所在的阶层听众接受程度联系起来,把个案的公平正义扩张到让其他人的认同,获得高质量的内在事实。

(3)现实权利均衡状态的差强人意,倒逼了内在事实的获取应带有更多的不同阶层特征。整个社会如果是处于权利的高水平均衡状态,无论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都将会受到保护,非法的利益侵犯也都应当得到制止。可是,如果现实中不同阶层权利实际处于相对的低水平均衡状态,那么,这一状态反过来会迫使对于疑难案件进行利益衡量时,必须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积极地将内在事实的获得标准从个案情境,放大到当事人所代表的阶层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状况加以考察;同时,鉴于社会利益对他们之间相互矛盾而又各有其正当性的权利要求,采取更为明智的态度。可以说,时宜决断的法官面对阶层问题进行利益衡量,寻找内在事实及产生裁判规则,应当注重既来源于实际个案,又超越实际个案。因为正是这种与个案审理有着紧密关联的方式,使得司法较易获得解释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和知识,把案情、论理和结论融合在一起,较之依赖于立法的问题解决,更易为人理解其目的和内涵是什么,适用于什么样的情形。所以,以当事人所处阶层为标准的疑案衡量,实际上是基于理论允许变通的前提,也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参与了公共政策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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