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较分析的方法
在法理学研究中,比较方法是对法的现象进行认识的一种重要方法。所谓比较,就是确定事物同异关系的思维过程和方法,是揭示和分析过程,认定事实和把所评价的事实根据其来龙去脉加以系统化的方法。尽管比较方法不是专门的法律方法,但却是移植到法的现象领域的一种认识和分析方法。
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以及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宗教、历史、民族、心理等各种因素的差异,因而总会形成具有各自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学说。这就需要对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的现象加以比较研究,从而研究这些国家法的现象的发展规律,确定各种法的现象发展中的共同点和特点、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而推动法律的历史进步。在法理学研究中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必须确立不同的法的现象的可比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这种比较研究抛开支流末节,使比较的视野会聚在若干带有普遍性意义并且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否则,就很难得出客观真实的结论。而这种可比关系大体可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比较研究。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社会主体系统(民族、国家、阶级、集团等等)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人类文明史的发展进程,使法律文化在客观上形成不同的历史形态。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各有不同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取向。这就需要通过比较研究,把握每一种法律文化的意义和存在的价值。
其二,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现象系统的比较研究。在文明社会的进程中,每一种历史类型的法的现象系统,在表现其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意义上,都有自己的特殊类型,从而有别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的现象系统。为此,就必须揭示出在不同性质的经济基础之上所建立起来的法律上层建筑的不同历史特点及其运动的规律性。
其三,同一历史形态下不同国度的法的现象的比较研究。在同一个社会历史形态之内,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历史发展、民族传统、风俗习惯乃至自然环境等等因素不尽相同,不可避免地会对该国度的法的现象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从而使不同国度的法的现象系统各具特色。因此,为了把握法律文明的历史运动规律,就必须对同一历史形态下不同国家的法的现象加以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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