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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类精神为基点的论说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以人类精神为基点的论说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是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洛克区分了自然法和人类法,认为人的自然权利是自然法的体现,并且得到自然法的保护,而规定法律权利的人类法,必须依照自然法的原则来制定。德沃金为此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德沃金虽然承认规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但是他论证说,在疑难案件中,指导法官进行判决的标准并非仅仅是规则,而且包括政策和原则。

一、以人类精神为基点的论说

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是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马克思在分析历史唯物主义法理学理解法的现象的基本出发点时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在这里,马克思清晰而科学地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理学和历史唯心主义法理学两大理论系统的对立及其关键所在,也从方法论意义上指出了历史唯心主义法理学理解法的现象的两种理论表现形式(当然,这两个理论分支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两者常常相互贯通,融为一体,只是分析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在西方,自然法学派认识法的现象的基本的方法论原则,就是从法哲学二元论出发,把自然法与实在法区别开来。早在古希腊时代,智者学派的安蒂芬、卡利克勒等人就对自然和法律作了严格区别,认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不可抗拒的,而法律的命令则是人任意制定的。[2]亚里士多德区别了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认为自然正义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都是来源于人类本性的力量,而法律正义则来源于被奉为法律的强制力量,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3]。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适应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极力推崇人类理性的至高无上性。洛克区分了自然法和人类法,认为人的自然权利是自然法的体现,并且得到自然法的保护,而规定法律权利的人类法,必须依照自然法的原则来制定。[4]潘恩则区别了天赋权利与公民权利,指出前者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智能上或思想的权利等。而后者则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这是与安全和保护有关的权利,它以个人的天赋权利为基础。[5]在当代西方法学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念得到了新的阐发。德沃金为此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德沃金虽然承认规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但是他论证说,在疑难案件中,指导法官进行判决的标准并非仅仅是规则,而且包括政策和原则。[6]其中,原则乃是指应当予以遵循的标准,旨在于通过说明一项政治决定尊重或保障个人和集团权利,来证明该项决定是正当的。原则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情势,而是因为它是正义或公平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原则是描述权利的命题。[7]可见,德沃金的模型是“法律=规则+原则(权利)”。[8]

很显然,按照自然法学家的看法,自然法是正义、理性这些自然法则的化身,是永恒不变的先验性的东西,自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尽管各个历史时期自然法学家们对自然法内涵的认识有所不同,但是他们大多认为世界有统一的规律,这些规律就是自然法,它是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出来的。此外,在自然法学家们看来,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的法则制约着人事的法则,人的活动应服从事物的普遍规律,服从自然法。因此,自然法是人类法(即人定法律或实在法律)的基础,人类法由自然法派生而来,人定的法律应当是自然法的体现。可见,自然法学家关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别,主观先验地假设存在所谓自然状态,把人的权利看作是天赋的而不是来源于深厚的社会生活条件之中,从而不可避免地走上历史唯心主义法哲学和形而上学二元论的道路。这一学派看到了法与法律这两者存在根据上的差异性,这无疑有其合理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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