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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起源的过程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的现象起源的过程原始公社是社会生产力极度不发达条件下的产物,它注定是要走向消亡的。与此同时,作为表现国家意志、国家实行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的法律也出现了。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成员设立行为标准,即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解决社会争端的有组织的机制,即法庭、警察和监狱。前者是法律的内容,而后者则是法律的强制力的保障条件。

一、法的现象起源的过程

原始公社是社会生产力极度不发达条件下的产物,它注定是要走向消亡的。尽管氏族制度往往被称为人类的黄金时代,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和压迫,但是它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人们改造和征服自然的力量极度低下,生产力水平极度不发达。随着劳动工具的改进和劳动产品数量的提高,家庭劳动和个体劳动就会代替氏族制度下的集体劳动,私有制就会代替原始公有制,氏族制度就会解体。

原始公社的解体是一个缓慢而长期的演变过程,它孕育在氏族制度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过程之中。这一过程包括原始社会所经历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第二次是手工业从农牧业中分离出来,第三次是商业的出现。第一次社会大分工,首先是通过农业村落的分化而进行的,有些村落侧重于农业,有些侧重于畜牧业,终于出现专营农业的地区或部落以及专营畜牧业的部落,其结果是农耕世界与游牧世界的对立。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中出现的手工业,主要是指制陶、纺织、建筑(泥瓦匠、木匠)、冶金(铜匠)。手工业出现的条件是农业生产发展到可以提供剩余产品供养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的手工业人口的程度,它的标志是专业作坊的出现。第一次和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为社会交换准备了条件,同时也为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准备了条件。有社会分工就有交换。在分工条件下,不同产品属于不同生产者,人们要取得对方的产品,只能通过交换,否则就只能诉诸武力。原始社会实行公有制,但在分工之后,农业生产者和畜牧业生产者要取得自己需要的产品,只有在部落、氏族之间进行产品的交换,在个人之间也是如此。而手工业的分化加速了产品的交换,这是因为手工业者本身不生产粮食,必须要用自己生产的手工制品向农民交换粮食。随着交换活动的增多、交换规模的扩大、交换的地域范围的延伸,就会产生专业的交换人员,商人和商业便应运而生了。

社会分工和交换促进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由于交换以参加交换的双方彼此承认所有权为前提,氏族或部落之间的交换要承认对方的集体所有权,“你的”、“我的”、“他的”等观念开始形成:一方面是代表氏族的首领利用自己管理和支配公共财物的优势地位而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另一方面是整个氏族社会成员逐渐都滋生了私有观念。富人和穷人分化,前者利用财富优势剥削后者,这就使氏族成员在利益上不再具有统一性和在氏族共同体利益一致性的前提下的可调和性,富人和穷人发展成两个对立的阶级。在这种情况下,氏族社会自身无力解决对立阶级的冲突。为了不使社会和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需要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产生了以国家强制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从而使阶级斗争得到缓和的必要。适应这样的历史发展的需要,国家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了。与此同时,作为表现国家意志、国家实行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的法律也出现了。

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成员设立行为标准,即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解决社会争端的有组织的机制,即法庭、警察和监狱。前者是法律的内容,而后者则是法律的强制力的保障条件。国家和法律的产生,“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从而不断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4],将在经济对立基础上所进行的阶级斗争,限制在合法的形式下,表现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法的现象产生之后,第一个阶级社会就是奴隶制社会,其中,整个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是极不公平的:在对立的阶级之间,几乎全部权利都赋予了奴隶主阶级,一切义务都强加给了奴隶阶级。在存在阶级利益对立的社会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只能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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