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类型的社会基础
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类型,这种法律类型的社会基础有下列特点。
1.在经济上以农业自然经济为基础。农业自然经济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第一种经济文明,它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5]劳动产品除了少量用于交换之外,绝大部分自给自足。“在这里,劳动的自然形式,劳动的特殊性是劳动的直接形式,而不是像在商品生产基础上那样,劳动的共性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徭役劳动是用生产商品的时间来计量的,但是,每一个农奴都知道,他为主人服役而耗费的是他本人一定量的劳动力。缴纳给牧师的什一税,是比牧师的祝福更加清楚的。”[6]
2.在政治上以君主专制统治为表征。中国古代社会是前资本主义社会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度之一。在这里,国家是皇帝的私有物,他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而且拥有对全国所有公私财物的最终所有权。西欧的封建社会是以庄园经济为基础的,庄园是中世纪时代的基本社会组织单位。在庄园内部,庄园主行使各种经济、行政、司法等统治权;在外部关系方面,以庄园土地的大小为基础形成等级分明的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封臣与领主之间的关系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性质。
3.在社会结构方面,前资本主义是以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血缘家庭关系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和等级特权的社会。在欧洲中世纪,“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但是正因为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劳动和产品也就用不着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它们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进入社会机构之中。”[7]除了领主与封臣之间的人身依附和等级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家父权”统治下的子女、女子和奴隶对家长的人身依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是家族主义的一统天下。在宗法和家族关系下,从族长到每一个成员都根据其排行和辈分形成不同的社会等级,父祖是统治的首脑,族长和家长对其族人和家人具有统治权,“经济权、法律权和宗教权都在他的手里。”[8]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具体化为个人与宗族、家族的关系:从家族方面看,家族和宗族给个人提供帮助,协助他们渡过难关;同时对个人有处置权,个人在族长和家长的控制之下。从个人方面看,他们得到家族的帮助和支援,能依靠家族的力量比较顺利地渡过难关,得到家族的保护;同时,又在家族的控制之下,受家族伦理观念和家规族法的控制。当然,在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家族的等级依附关系并不排斥在经济上对土地占有多少和官僚等级不同而形成的等级依附关系,相反两者紧密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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