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律调整的类型

法律调整的类型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法律调整的类型法律调整的类型,是根据一定调整方式、方法的组合状况,而对法律调整所作的分类。调整方式、方法,通常是在规范层次上表现出自己的特点和意义,而法律调整类型则是在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层次上表现出自己的特点和意义,所以它的特点和意义是更加深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个类型:一般允许型和一般禁止型。所以,研究法律调整的类型,对于我们根据国情建立适宜的法律制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三、法律调整的类型

法律调整的类型,是根据一定调整方式、方法的组合状况,而对法律调整所作的分类。也就是说,一定的调整方式、方法相结合,构成一定的调整类型。调整方式、方法,通常是在规范层次上表现出自己的特点和意义,而法律调整类型则是在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层次上表现出自己的特点和意义,所以它的特点和意义是更加深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个类型:一般允许型和一般禁止型。

(一)一般允许型

其特点在于,允许是一般的,禁止为例外。其表述公式为:“凡法律所不禁止的,即为许可。”它的含义是,只要不违反禁令,主体可以实施任何行为。这种调整类型通过划出禁止的范围,能够为主体提供一个较为广阔的行为选择空间,这个空间是主体最大限度发挥自己主动性、创造性的条件,而在禁止所确定的范围,则保证了他人或社会的重要利益不致因行为主体的任性而受损害。

(二)一般禁止型

与上述类型相反,它的特点在于,禁止是一般的,允许为例外。其公式表述为:“凡法律未许可(授权),即为禁止。”它的含义是,主体只有权实施法律授权的行为,未授权的行为即为禁止。这种调整类型通常是通过对一定主体进行特别授权,使主体和权利(权力)都具有特定的性质,从而把一定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限制在法律特别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类型较之调整方式、方法更具有原则性和制度性意义。比如,在民主制国家中,一般允许型所针对的主体是(或应当是)一般民众,即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凡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而一般禁止型所针对的主体,则是(或应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凡未经法律授权的就是禁止的。原因在于,在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通过法律授予。在专制国家,这两种调整类型所针对的对象则刚好相反。所以,研究法律调整的类型,对于我们根据国情建立适宜的法律制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