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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思想的历程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西方法治思想的历程(一)法律权威与服从良法──古代法治思想的要义法治国理论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图的名篇《法律篇》,“服从法律的统治”是柏拉图法治观的核心。[8](二)权力分立与保障自由——近代法治思想的核心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首创者是英国的法哲学家詹姆士·哈林顿。

二、西方法治思想的历程

(一)法律权威与服从良法──古代法治思想的要义

法治国理论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图的名篇《法律篇》,“服从法律的统治”是柏拉图法治观的核心。柏拉图说,“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法律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6]后来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这一思想,他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两层含义,即法治的两个条件或标准:“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7]“普遍服从良法”的观念成为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西塞罗进一步阐明这一原则,他从法律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和政体的关系角度提出了“权力从属于法律”的论点,指出:“官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8]

(二)权力分立与保障自由——近代法治思想的核心

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首创者是英国的法哲学家詹姆士·哈林顿。他在《大洋国》中提出了以自由为最高价值准则,以法律为绝对统治体制的法治共和国模式。哈林顿认为,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实行权力制衡,应当做到:“元老院讨论和提议案;人民决议;行政官员执行;官职由人民投票选举,平衡地轮流执政”[9]。继哈林顿之后,洛克以自然法为其法治理论的基础,强调法治的核心是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他认为,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最大危害是政治权力的滥用,因此政治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力应当是有限的、分立的和负责的。孟德斯鸠将近代法治理论作了制度化的设计。他认为,为了防止个人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就必须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因为自由只能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需要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0]由此,他把法治理论与权力制度设计联系在一起,派生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权理论。

19世纪末英国著名法学家戴西提出了法治原则的三要素思想,指出:“绝对的或超越的法治,反对政府有专断的、自由裁量的无限制的特权,英国人可以因破坏法律而受处罚,但不会因为其他任何事情而受处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英国人不分阶级受治于同一法律体系,为同一法院所管辖;对于英国人来说,宪法不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渊源,而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结果,而英国人的权利和自由是由宪法根据习惯法予以保障的,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都有权通过法定的救济办法获得补救。”[11]戴西的法治思想是以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为背景的,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时代需要,对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法治实践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福利国家与法治改革——现代法治思想的发展趋向

现代社会要求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大,即国家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划和调控职能的普遍增加。与此同时,现代西方社会在公民权利方面也有较大的扩展,表现为自由权本位向福利权本位的发展。这种变化显然是对传统法治观念的挑战。

现代西方法学家关于法治的理论问题主要有:第一,法治与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政府不可避免地要运用自由裁量权。有人怀疑政府自由裁量行为是对法治的否定,是法治的危机。实际上,实行法治反对人治不是排斥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力,只是反对人治中的专横、任性、自私自利因素。正当的自由裁量权力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是现代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所不可缺少的。问题是要建立防范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度,规定一些肯定的标准作为政府权力对私人权利干预范围的界限。第二,法治与平等的关系。出于社会经济的考虑,立法必须把各种人区分开来,使雇主与受雇者等不同类型的人受不同法律管辖,法律平等的传统观念会使法律归于无效。第三,法治和允许法律批评。批评法律的目的是促使法律的修改,但不能由于批评法律的缘故而拒绝服从法律。合法成立的法律未经修改以前,任何人有服从的义务。国家对于受批评的法律可以放弃执行,或者改进执行的态度。

法治理论本身是一个开放型的体系,在不断变化的现代社会中,这一理论体系也在不断调整自身内部的结构。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中,法治理论已被发展为以下三项原则:一是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三项原则可以被看作是当代世界各国对法治问题的一个较有代表性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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