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渊源的历史发展
早期的法律渊源一般都是首先从习惯法发展起来的,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不成文法到成文法,是法律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我国古代史籍记载:“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刑政不同而治,甲兵不起而王”。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因此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在中国历史上的各个封建王朝,法律的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但是,总的说来是以成文法为主,表现为律、令、格、式。“律”是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秦以后法典称律,即通常所说商鞅改法为律。“令”是强制人们实行的某种制度、规定的文告,是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格”是行政法规之一。“式”是一种关于公文程式与活动细则的行政法规。在我国的封建社会,还存在着诸如典、敕、科、比的法律渊源。在古代中国,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未得到充分发展,封建统治者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法律尤其是民法相对来说并不发达。这与儒家思想长期占主导地位,法律生活受到“为政以德”的“德治”、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主刑辅”的思想影响是分不开的,因而古代中国法律渊源大体上以刑典为主导。直到20世纪初叶,我国才逐渐形成了宪法、民法、刑法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渊源。
在西方国家,开始也是习惯法居主导地位,后来发展到成文法。在古罗马时期,制定法具有突出的地位。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到,在无成文法可循的情况下,以习惯为法来遵守。罗马共和时期,人民大会、平民会议制定的决议,法学家的解释,裁判官诏书以及习惯都是法律的渊源;罗马帝国时期,人民大会和平民会议已不复存在,元老院的意见具有了法定权威,法律渊源主要由执政官的敕令等为主体的制定法和法学家的学说与法理所构成,皇帝的命令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到了中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律比较混乱和分散,存在教会法和世俗法两大法律体系,而且世俗法由于与不同类型的世俗政体对应,显得非常分散且主要是习惯法。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立法为主体的制定法产生并有了大规模的发展。新型的议会立法有严格的程序与权限标准,制定法具体化为宪法、法律等。在英国,到了11世纪以前适用的主要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地方习惯法,11世纪以后,出现了被称为普通法的判例法体系。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法历史上的主要法源是判例法。至今,判例法仍然是主要的法律的渊源。
可见,法律渊源的历史发展总体上呈现出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由多元向单一、由法律与道德、宗教混为一体向逐渐分离等演进轨迹。其中,随着民主法治的拓展,法律渊源也日益稳定化、明确化。在目前世界各国,议会立法为主体的制定法在大多数国家法律渊源中已处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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