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权的性质
司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及法定程序,根据案件事实,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作出权威裁判的活动。司法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所享有的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作出权威裁判的权力。由此可见,司法是与权威裁判相联系的一种活动,司法权实质上也就是国家权威裁判权。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权限范围极为广泛,其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它触及各种具体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有着最为广泛的社会涵盖面,它面对几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不像其他纠纷处理组织只限于一部分人和一部分事项。它所处理的事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广泛领域,直接触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各类人和各类事项,对社会的各种反映和要求最敏感。由于它直接触及社会各类矛盾的焦点并须迅速作出反应,所以,司法权可以称为国家权力的末梢神经。
司法是一种专门活动,其主体必须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首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并依照法律作出权威裁判。至于人民检察院,中国目前实行的“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体制,决定了检察机关是一种并列于法院的司法机关,在我国目前的机关性质划分上一般都是将其划入司法机关范围之内。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项权利。
从权力行使的过程来看,司法裁判无疑是享有司法权的机构或个人,针对具体案件,按照事先颁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作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结论,从而以权威方式解决争议各方业已发生的利益争执的活动。由此可见,存在着发生在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利益争端是司法权赖以产生的前提,作为第三方的裁判者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参与并主持争端的解决是司法裁判活动有别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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