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解释的一般方法
(一)文意解释
文意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意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释法律的意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文意解释的特点是,在解释法律条文时,严格按照其词义或语法结构说明其含义,不考虑其他相关的因素,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在对法律条文进行文意解释时,通常可以从字面和语法两个方面来进行。字面解释主要是从词义上对法律条文所使用的词汇予以注释,从而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这些词汇包括常用术语、特定术语、法律术语和技术术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2款:“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应当”是应该的意思,表示理所当然。这意味着“应当”带有强制的属性,即有“必须”的含义。这便是对常用术语的解释。语法解释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词组联系、句子结构、文字结构、文字排列及标点符号等进行语法结构的分析,从而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用语法分析方法,对此便可理解为:损坏财产为因,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为果。
(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参照法律制定的原因、理由或沿革等与法律有关的事项对法律条文作出超出文字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包括:
1.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的前后关系位置,或相关法条的法意,阐明法律条文的意旨的解释方法。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也只有从联系、整体的角度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才能确保其体系的完整和协调,否则就会形成法律条文的相互矛盾或者前后脱节。
2.法意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又称历史解释。
3.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字面意思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而将法律条文作扩大解释,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方法。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的司法解释即为扩大解释: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4.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过于宽泛,不符合立法真意,而将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限制在核心部分,以正确阐释法律条文的意义和内容的解释方法。如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就应该作限制解释,即为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
5.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照法律的精神,该含义事实上应包含于法律条文规定的含义之中,因而将该含义解释为包括在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6.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的目的阐明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之中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原先的目的已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前条件时,作出与当前条件下相符的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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