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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益的评价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效益与法律效益的评价,这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但是,法律效益的评价则不同,它属于主观形态的范畴。因之,法律效益的评价是从主体出发的,并且与主体的个性有关,包含着主观的因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效益的评价创造了法律效益。所谓法律效益的实证评价,是指基于社会或法律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对法律实施过程及其结果所作出的评价。只有价值评价,才能对“应如何”的问题作出回答。

四、法律效益的评价

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既然法律效益是法律创制的目的与其实施后的结果之间的某种一致性关系,而法律的目的往往通过法律的功能这一中介物才能具体实现;那么,提高法律效益的关键是改善法律的功能状况,扩大法律功能的正面性,防止或减少法律功能的负面性。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判定法律功能状态的尺度问题。

法律效益与法律效益的评价,这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法律效益来源于法律实施后对一定社会关系的效用关系,反映了统治阶级创制法律的目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它是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产物,因而具有社会客观性。但是,法律效益的评价则不同,它属于主观形态的范畴。这就是说,它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实际结果以及法律秩序满足主体需要的功用关系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效益所作出的主观价值判断。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不仅创造了法律的效益,而且认识到这种效益的高低,并给予一定的评价。因之,法律效益的评价是从主体出发的,并且与主体的个性有关,包含着主观的因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效益的评价创造了法律效益。恰恰相反,法律效益本身却是评价产生的基础。如同法律效益本身既包含实证因素又包括价值性因素一样,法律效益评价也是实证性与价值性的统一。所谓法律效益的实证评价,是指基于社会或法律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对法律实施过程及其结果所作出的评价。它包括以下若干指标:(1)法律规范的创制活动与社会客观需要的相适应程度;(2)法律调整的手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益状况;(3)法律调整的社会消耗的最小化与其调整结果的最大化之间的比例关系;(4)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经济的或民事的纠纷的结案率,以及刑事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及其制裁状况;(5)法律秩序在解决案件过程中所占的实际地位;(6)法律秩序的有效性程度,等等。

所谓法律效益的价值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基于一定的需要、利益标准和主观目的要求,对法律效益的社会意义所进行的基本判断。这就是说,实证评价解决的是“是什么”的实证问题,而不是“应如何”的价值问题。只有价值评价,才能对“应如何”的问题作出回答。而价值评价不能把主体的需要排除在外,价值评价本身就包含着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依社会主体的需要为转移的。因此,法律效益的价值评价包含以下若干具体指标:(1)法律在社会主体满足其需要所必须利用的一切手段中所占的比重;(2)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公民的数量;(3)社会主体权利实际实现的程度;(4)主体权利的保障程度及救济状况;(5)公民对相应法律规范的实际态度;(6)法律在社会舆论系统中的威信水平;(7)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程度;(8)法律制裁不应该比过错本身引起更大的恶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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