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启动方式
长期以来,学术界尤其是西方学术界用“冲击—回应”模式来解释中国社会变迁的性质和实质,认为西方的入侵是19世纪中期开始的中国社会变革的主要动因。按此推论,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和渗透似乎也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强大的主要的推动力量,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类型也当然地是外发型的。这是“西方中心论”的典型表现。诚然,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步方式属于外发型范畴,但“这绝不能截然排却中国社会内部诸多因素矛盾运动对于中国社会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决定性影响。实际上,中国法制现代化正是内部因素和外来影响相互作用的历史产物。离开了这一点,我们就无法科学地揭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规律。”[14]
因此,从法制现代化的启动方式来看,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是具有外发型条件的现代化,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影响是激发和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动因。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西方法律文化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全方位、多层次地冲击和渗透的过程。在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叶的100年间,从政体形态到司法体制,从法律原则到法律规范体系,从法律编纂到法律实施,中国法制的每一步进展,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影响。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更深刻地反映了西方司法文化对中国司法制度的直接对抗,是破坏中国司法独立、侵犯中国司法主权的表现。而正是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努力,成为从清末到民国时代中国法制改革乃至现代化的重要动因之一。领事裁判权体现着外力推进法制变革的典型方式,具有内在的扩张力,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启动具有重要的推击作用。正如罗兹曼所说:“对于摇摇欲坠而又在推行重大改革方面犹豫不决的清王朝来说,外来冲击的政治后果毫无疑问是灾难性的。但外来冲击又把现代化的榜样摆到了中国人的面前,给中国人为现代化奋斗提供了长期性的推动力,终于在20世纪初导致了翻天覆地的10年,把以往向外界学到的许多东西付诸实施。”[15]
总之,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对中国法制的变革起到了直接的催化作用,这一冲击释放了原本难以察觉的各种矛盾因素,使中国法制经历了解放而又压迫、毁灭而又创新、得益而又付出代价的百年历程,使传统法制走上了现代化的转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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