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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变革进程的内在因素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揭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因,也应遵循这样的方法论原则。中国法制变革乃至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有其固有的运动轨迹,它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际上,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根源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条件。中国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筑在商品经济的深厚基础之上。这是中国法制变革的最为持久、强大的力量。

三、法制变革进程的内在因素

法制现代化并不是某种或某些因素和条件单向作用的结果,而是各种因素和条件相互作用、彼此互动的产物。任何一个社会(无论发达的还是发展中的)的法律进步与发展,都是一个内部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过程;而在其中,社会的内在的经济条件像一根红线贯穿在法制现代化的全部过程之中,它是法制现代化的持久不竭的深厚动力。

揭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因,也应遵循这样的方法论原则。中国法制变革乃至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有其固有的运动轨迹,它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外域的西方冲击不过是这个综合动力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尽管它是很重要的力量,但这种力量终究要通过内部的复杂变量发生作用。正因为如此,中国法制现代化有其固有的历史逻辑。

实际上,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根源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条件。而在其中,经济条件“归根到底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它构成一条贯穿始终的、惟一有助于理解的红线”。[1]自然经济在传统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严重地妨碍了商品经济和货币关系的发展,因而与商品经济紧密联系的民事法律,也就没有发达的客观基础。相反,体现自然经济法权要求的刑事法律,却异常活跃,十分发达。诚然,商品交换在传统中国经济生活中已有悠久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战国初期),并且在明清之际顽强地产生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是,专制国家并没有多大的兴趣去推动经济发展和经济变革,而是把经济发展强行纳入自然经济的轨道,从而摧残了新的经济关系的萌芽,遏止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控制和限制对外贸易。鸦片战争以后,外国资本主义广泛深入中国市场,使民族经济遭到了新的巨大的压力,日益动摇着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封建自然经济开始解体,新的经济结构开始形成。在这一过程中,外国列强迫使晚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起到了重要的催化作用。列强凭据条约制度,取得了许多特权,拥有协定关税和海关行政权、沿海贸易权、内河航行权和内地通商权、开放商埠和领事裁判权以及最惠国待遇等等,从而使中国逐渐成为半殖民地国家。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近现代中国的商品经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尤其是在沿海通商口岸。

近现代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一定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从而引起法制的重构。中国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筑在商品经济的深厚基础之上。这是中国法制变革的最为持久、强大的力量。但是,应当看到,近现代中国经济生活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体系。这种二元化的经济体系的长期存在,就决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极为复杂而又缓慢的历史过程,而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波澜壮阔,汹涌澎湃。在这一新的经济文明体系的推动下,一个全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模式正在逐步形成。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中国法制变革及其现代化运动的最为持久、强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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