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这一规定,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由人民法院将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书连同执行通知书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无罪和免除处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应当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同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被告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根据这一规定,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保护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类判决一经宣布,首先要将被关押的被告人立即释放。由人民法院将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书连同执行通知书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即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也不影响释放被告人的立即执行,不得等待判决生效后才予以执行。这是针对无罪判决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问题所作出的特殊法律规定。
无罪和免除处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应当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种不同情况下的无罪判决,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情况的无罪判决,应妥善处理,及时恢复无罪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名誉。对后一种情况规定的无罪判决,人民法院也应立即释放关押的被告人。对于免除处罚的被告人,也应恢复他的人身自由,撤销非关押性质的其他强制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被告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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