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
(一)宪法原则
宪法的制定与其他法律的制定一样,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种原则一般表现为一种理论依据或行为准则。宪法原则就是体现宪法价值取向、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行宪过程的依据和准则。
作为宪法实践的最高指导准则,宪法原则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普遍性。宪法原则能够贯穿于一国宪法实践的全过程,是立宪、行宪和护宪都必须遵循的准则。同时,宪法原则表现了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能够普遍适用于各国,具有普适性。第二,独特性。宪法原则是宪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主要指导宪法实践活动,它不会也不应超越宪法的边界成为指导其他法律的原则。第三,最高性。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最高体现,在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准则体系中,宪法原则居于最高的层次和地位。因此,它是判断一切政治行为和普通法律性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最高和终极依据。第四,抽象性。宪法原则是对各种宪政现象和宪政实践的高度抽象概括,集中体现了宪法精神和价值,它往往蕴含于而非直接规定于宪法规范之中,只有少数宪法原则由宪法规范直接予以确认。宪法原则的抽象性也决定了宪法规范的概括性。
宪法原则作为宪法的灵魂,对于宪法实践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和多重功能。第一,整合功能。宪法原则是宪法规范的核心,是保证宪法规范的内容逻辑统一的关键要素。宪法原则具有最高性的特征,它能够消除冲突、整合众多的宪法规范和制度,形成和谐的宪法体系。第二,稳定功能。宪法原则能够弥补宪法规则的漏洞,并为宪法的灵活解释提供依据,从而使宪法得以最大程度地适应社会的变迁,保持宪法最核心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稳定性。第三,导向功能。宪法原则作为宪法的“元规则”,提供了一切公共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判断的终极依据,也为构造正当性的权力秩序预设了价值内涵。[1]
从理论和各国的宪法实践来看,一般认为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
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则是宪法规范存在的两种表现形态,二者同属宪法的构成部分。宪法原则是宪法思想和价值的集中体现,而宪法规则则可能是某一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和价值延伸。因此,宪法原则的效力高于宪法规则的效力,宪法规则必须服从于特定的宪法原则。但在宪法适用时,并不必然意味着宪法原则的适用优先于宪法规则。这源于二者的区别和人类社会对秩序和确定性的需求。
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2]第一,宪法规则侧重宪法事件和行为的共性,其内容具体确定,目的是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具体的基准,以消除宪法实施的任意性,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持法治的统一性。相反,宪法原则既要关注宪法事件或行为的共性,也要关注宪法事件和行为的个性,尽可能地构筑模糊性的制度空间,以弥补宪法规则和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以提高宪法规则的普适性,从而满足法治国家对法律支配社会的普遍性要求。第二,宪法规则由于内容的确定性和指向的特定性,适用范围较为狭窄。而宪法原则则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贯穿于宪法活动的全部过程,因而其适用范围较为宽广。第三,在宪政实践中经常产生宪法原则与规则的竞合问题,因而产生了二者的优先选择问题。以往许多学者基于对宪法原则的价值预设,基于宪法规范内部要素的逻辑序位,都主张宪法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于宪法规则。而今天,在立法的民主化已完成的情况下,法律的适用不应舍弃明确的规则而另外追求原则蕴含的价值。因为宪法规则本身就蕴含着一种或多种宪法原则所体现的宪法价值,优先适用宪法规则并不意味着对宪法原则的贬损。相反,宪政和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理应摆脱不确定性对此种秩序的威胁,而宪法规则的稳定性恰好是满足和实现这一追求的关键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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