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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说述评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家学说述评何谓国家?德国哲学家康德将国家视为民众通过法律所组成的联盟。博丹认为,国家是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组成的联合体,这一联合体由最高权力及理性统治着。他们分别从实证主义和规范阐释的路径来研究国家,认为国家是能够合法使用暴力、具有决定性的政治实体。

一、国家学说述评

何谓国家?古今中外说法各异。

在古希腊,国家大多为城邦,因而“国家”即指城邦。在中国,“国”字由“國”演变而来,“國”包含了“一”(土地)、“口”(人口)、“戈”(武力),这些都是构成国家的要素。在《尚书》中,“国”字曾多次出现。据《周礼》注释,古时大曰“邦”,小曰“国”。在中国“国”和“家”很早就开始连用,“家”是“国”的组成单位,家族势力是统治“国”的基础。

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隶属于一个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或是指一定范围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政治学上则把国家视为“管理人类行为的途径”,认为“国家是一个有一定地域的社会,国境之内所有居民受制于有主权的那些人(统治者或统治阶级),以实现其一定的社会生活的目的”。[1]

国家是宪法学的一个最为基本的概念。宪法学上的国家概念来源于政治学上的国家概念,虽然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但亦有明显区别。具体说来,政治学上的国家概念一般以特定的政治哲学为其思想基础,以特定的政治现象和制度为其语义背景,注重揭示国家的政治属性;而宪法学上的国家概念往往以特定的法律哲学为其思想基础,以特定的宪法现象和制度为其语义背景,它着力反映的是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2]考察宪法学上的国家概念时,应将其置于宪政的语境之中,与宪法宪政结合起来认知和理解。

对于国家的认识,列宁曾感叹道,国家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困难的问题,可以说,也是一个被资产阶级学者,作家和哲学家弄得最混乱的问题。综观各国思想家关于国家的纷繁复杂、异彩纷呈的论述,有代表性的国家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社会契约说

社会契约说源于古希腊思想家伊壁鸠鲁,后经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自然法的角度加以丰富和完善,使得社会契约学说成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重要思想武器。社会契约说认为,国家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按照理性原则形成的社会契约。该学说假定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于自然状态之中,并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但是,自然状态并不能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不足,人们相互订立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该学说关于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说法是虚构的,但其主要观点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理念,在历史上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

(二)社会共同体说

该学说认为,国家是自然产生的特定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群体。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指出,国家是许多家族及村落的联合体,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美满和自治的生活。古罗马的西塞罗则认为,国家是由许多社会团体基于共同的权利意识及利益互享的观念而结合成的组织体。德国哲学家康德将国家视为民众通过法律所组成的联盟。奥地利学者凯尔森则将国家看做“居住在地球表面上某一限定部分并从属于某种权力的人的集合”。[3]社会共同体说仅从表面上阐释了国家,未能涉及国家的实质即这种联合体的性质。同时,它也没有把国家与氏族、部落等社会群体区别开来。

(三)国家统治说

该学说从国家在政治生活中居于统治地位的角度来定义国家,主要代表人物有博丹、巩普洛维奇和狄骥等。博丹认为,国家是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组成的联合体,这一联合体由最高权力及理性统治着。巩普洛维奇认为,国家凭借强制力来组织和统治社会。狄骥指出,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一组织中,人群有治者与被治者的不同区分,“国家是由统治者组织和控制的公用事业的协作”。[4]国家统治说虽然指出了国家的统治特征,但并没有指出这种统治的本质内容及其社会基础,因而也就没能够揭示国家的本质。

(四)国家要素说

国家要素说大多根据“国家”一词的词源意义,从国家的可见特征出发来定义国家。国家要素说主要有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具有人民、土地、主权者即为国家。孟子说:“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5]这是关于国家组成要素的最早论述,与近现代的三要素说基本吻合。国家三要素说的首创者是英国的霍兰和柏吉斯。他们认为,任何一个单独的特征都不能说明国家的本质。国家应当是人口(居民)、领土(土地)、主权(统一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三者的集合体。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加纳在主权、领土、居民之外加上政府,将国家三要素说发展为四要素说。加纳认为,国家是由很多人民组成的社会;永久占据一块一定的领土;不受外来的统治;有一个为人民在习惯上所服从的有组织的政府。无论是三要素说还是四要素说,描述的都只是国家的外观表征,并没有揭示国家的本质。同时,由于它们从国家的构成要素出发来定义国家,因而混淆了国家与“国度”之间的区别。

(五)政治实体说

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韦伯和施密特。他们分别从实证主义和规范阐释的路径来研究国家,认为国家是能够合法使用暴力、具有决定性的政治实体。韦伯将国家定义为一种持续运转的强制性政治组织,其行政机构成功地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这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特征。国家是决定性的政治实体,维护有普遍意义的法律秩序,以保障公民的一切权利,并为经济生活提供了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推动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施密特则认为,人类社会是存在冲突与对立的,为此,需要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制止可能发生的内战与混乱,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就是强大的、超越各种政党政治派别、阶级利益之上的、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的国家。

(六)作用统合体说

该说认为,国家具有精神融合的本质,国家是法所组织和规范的作用统合体。在国家中,人民的行为受到不同规范、社会伦理理念、目的的引导,因此每个人每天的生活受着法以及其他行为规范的约束。组成国家的国民的行为必须在法的规范下,彼此协调服从法的执行,而法的规范的启动有赖于国家组织依其工作分配机制来发动,且彼此在作用上相互监督制衡。所以在保障的法律下,人民服从法的规范,并由国家组织及机制去确保国家的运作,这些彼此间共同的统治体系就是国家。作为法所规范的作用统合体,国家的法的规范应当有秩序地排列成位阶体系,彼此没有矛盾冲突,使得国家能够持续运作,确保社会秩序的和平与和谐安定。[6]

除了上述学说,传统的国家学说还有国家神权说、国家有机体说、国家理性说等。这些学说或是把国家的产生归于上帝的意志,或是用生物或其他自然现象来机械地比附国家,或是将国家看做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它们共同的缺陷是未能认识到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器这一最为关键的本质属性。

(七)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其本质在于阶级统治,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分工、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使人类社会第一次出现了巨大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对立。面对这种变化,氏族社会的公共权力及其组织设施制度已失去了原有的社会共同利益基础,也不能起到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协调新的利益矛盾的政治作用。要维护和实现奴隶主阶级的经济利益,镇压和控制奴隶阶级的反抗,协调其他利益矛盾,就需要一种新的、不同以往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即是这种新的公共权力组织。对此,恩格斯说:“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7]列宁进一步指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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