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的要素
关于国家的要素,有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和五要素说。比较通用的是国家四要素说,即国家是由人民、领土、政府、主权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奥本海国际法》就将定居的人民、领土、政府和主权作为国家存在所必需的四个条件。[9]
(一)人民
人民是在一个国家领土内定居并受该国主权管辖的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和第一要素。“国家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数不清的人群”,[10]作为人类的集合体,国家必然有一定数目的人民才能成立,不能离开人民而存在。人民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起点。只有存在人民,才能构成社会进而形成国家。构成国家的人民可以为同一民族,也可以为不同民族。
(二)领土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地球的特定空间,包括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国家的存在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土,确定的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特定前提。领土构成了国家及其人民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和空间。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政府
政府是国家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国家主权的行使、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安全秩序的维护、人民生活的维持和生活水平的增长,都与政府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和具体形态;政府是实现国家目标最为基本的手段;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以及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管理者,国家的意志和职能都是通过政府来实现的。政府与国家相伴而生,有国家就有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一般而言,政府代表国家进行对内统治和行使对外的独立权。
(四)主权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自处理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最高权力,具有最高性、绝对性、排他性的特征。国家主权集中表现为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对内最高权,是指在国内作为政治统治的最高权力,不受其他权力的支配,它的意志全体公民和机关组织都必须服从和执行。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的各种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干涉。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共同体和社会组织的根本性标志。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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