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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民组织的发展概况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中国市民组织的发展概况(一)我国构建公民社会的可能性中国自秦统一六国以来,建立了大一统的家产制(韦伯语)的政治制度,并延续了两千年之久。(二)中国市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中国市民社会组织的兴起,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分析:中国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发展;私人领域的多元化、自主化、世俗化;民营组织迅速崛起;公共领域蓬勃发展。

四、中国市民组织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构建公民社会的可能性

中国自秦统一六国以来,建立了大一统的家产制(韦伯语)的政治制度,并延续了两千年之久。在传统东亚并没有市民社会得以衍生和发展的土壤,而是在自然经济、中央集权和“家国一体”的儒家思想基础上形成了“东方专制主义”,构造了国家吞并市民社会的单维政治共同体,近代民主和法治无以生成。但是,随着西方国家率先实现现代化并以武力扩张形式而不断地君临东方,亚洲国家才在巨大的内外压力下开始了“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进程。随着这些国家市场经济的巨大发展和民主化进程的加快,私人领域、私人活动和社会生活才开始从被国家吞噬中分离出来并日益获得自主性发展,“市民社会”的概念和理论也就逐渐被引进并成为新的思潮,回应着东亚社会转型和市民社会兴起的现实,并有力地促动了东亚的民主和法治进程。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也开始通过改革开放而启动了市场化、民主化进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与东亚地区一样,都面临着对“威权型政府”的民主化改造,因此,这就不仅需要经济转型和政治转型,而且,也需要社会结构的转型。也就是说,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以及社会的自主化发展。而这正与西方对福利国家的反思、英美对“第三条道路”的探求相呼应,市民社会理论也就被中国引进,并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了相应的市民社会话语,借以进行民主化改革和推进社会运动,同时,市民社会的构造和发展也构成了法治进程的重要动力和基础。[3]

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必须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因为国家并不一定代表着一种和市民阶层的理想背道而驰的经济制度和社会理想,相反,经过改造,增强其能力的国家可能会比市民阶层更加想要实现工业化从而赶上西方发达国家。而市民阶层也并不一定代表着合理和正确的方向,相反,它和官僚政治中腐败成分的相互勾结长期以来一直是其自身走向理性化从而最终走向独立、自治的最大障碍,因而需使之理性化,成为制约国家的重要力量。[4]

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虽是西方社会的产物,但是它已经东进,已在东亚各国发育成长,当然东进之后,不是西方模式的照搬,而是有选择地吸收西方的思想,并加进了自己新的内容。因此,各国的公民社会不完全一样。在当今的我国社会,必须加强民主政治的建设,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力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因此凡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机制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一律不要再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等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管理的整体合力。不能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简单化或者对立起来。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应该是和谐、协调的关系,即便有分歧,也可以通过协调形成和谐。这样,才有利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中国市民社会组织的发展

对中国市民社会组织的兴起,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分析:中国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发展;私人领域的多元化、自主化、世俗化;民营组织迅速崛起;公共领域蓬勃发展。

1.中国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发展

中国正在兴起的市民社会主要包括:

(1)私人领域,包括私人产权、私人生活和家庭内部事务。

(2)民间组织,包括各种学会、协会、联合会、基金会、促进会等社会组织。

(3)公共领域,主要是居于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公共空间,是进行多元讨论、形成理性共识和公共舆论的平台,为国家权力提供合法性基础。

2.私人领域日益多元化、自主化、世俗化

行政机构的职能缩减,国家权力的萎缩,必然开辟了私人领域的广阔的发展空间。据国务院统计,至2008年的前五次改革,都是递减的过程。国家权力在缩减,社会自由的空间无疑就会扩大。

私营经济的跨业发展为私人领域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基础。数据统计显示,非国有经济在改革开放前只占1%,但到2007年,国有企业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少,非公有企业已占到了90%;其中私营企业是551.3万户,个体工商户是2741.5万户。

生活方式日益丰富,形成了私人领域发展的多元化、自主化,这方面大家感触颇深。笔者原来有一个关于从改革开放到现在的衣着变化的数据统计,包括颜色、款式,从中山装到西服、休闲服,这是一个一系列的变化,是人们个性化的追求。当然多样化的主张就更多了,婚恋的选择、择业就是人们不同的观念、自由化的发展的体现,过去人们都是在国家机关择业,现在干什么的都有。世俗化取向是指人们开始寻求一种更真实、更有味道的日常生活的价值和意义。

3.民间组织迅速崛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迅速崛起,并且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日益深刻的影响。到底有多少个民间组织,没有统一的数据可以援引。民政部的统计是,到2005年3月,全国正式登记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约有28万个。但是,实际存在的数量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一些学者估计至少在200万个以上,有的估计甚至高达800万个。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而且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间组织的发展是多样化的,扮演的功能也非常多。民间组织包括官办、民办和官民合办的,还有官办转制的。比如说纺织工业部转为纺织总会,轻工业部转为轻工业总会,这些都是直接从部委转为行业协会的,但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民办中也有大量没登记的,数量应该相当大,虽无法找到确切的数据,但可知它们发挥的作用非常大。民间组织构成社会的主导力量,就业人数达475.8万人,固定资产达805.8万元,它们活跃于社会各行各业,作用和功能越来越大。

4.公共领域蓬勃发展

目前,中国的公共领域正在异军突起,也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公共领域包括私人聚会、新闻媒体、电子互联网、民间组织和公共场所的交流,现已形成一种非常庞大、自由化程度非常高的公共平台。特别是在当今网络时代,公共领域构筑了公众参与、利益诉求的重要空间。在关于网络领域的研究中,2007年被认为是“网络元年”,因为这一年发生了几个重大的事件,包括重庆“最牛钉子户”、陕西黑煤窑、华南虎事件等。2008年被认为是“网络问政元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线交流,促进了高官与网民面对面的对话以及一系列重大事情的解决。与此同时,网民人数不断攀升,人们通过网络瞬间了解到的信息几乎遍布全球:包括总统选举、非洲难民、伊拉克战争,甚至警察受到枪击的事件等。而且人们还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购物和交流。2009年6月份的数据显示中国的网民数为3.38亿人,其中农村的网民数达9000多万人。网络呈加速发展的趋势,覆盖面越来越广,代表性也越来越强。网络成为人们了解全球信息、生活娱乐、交流沟通、公共参与的重要平台。

(三)民间组织的困境

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贡献很大,是市民社会的主导力量,但它也面临一定的瓶颈制约。在中国很多民间组织都是官办的,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如行政依附性特别突出。根据对黑龙江省的民间组织的统计,发现官办比例很高,且其中有一个规律,越到基层,民办的越多,也就是说基层社会放的还是比较宽的。因为过去没有良好的自治传统,都是政府管事包办,民众习惯性地认为民间组织搞的活动可能没有政府搞的权威,加之政府对民间组织管控过多,民间组织覆盖面小、老龄化问题突出等,这就无疑深深影响了民间组织的动员能力、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它的依附性。

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方面,“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同时并存。

一方面,在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许多规定大量重复、交叉和烦琐。例如,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不仅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行的实施细则,而且还有民政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管理规定,或者由各部委单独制定的管理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本地管理民间组织的实施办法,不仅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各种“细则”和“规定”,而且地市级政府,甚至区县级政府也有各种“办法”和“意见”;不仅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了众多的法规、条例和规章,而且各级党委和政府也根据情况的需要不时发布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似的规章制度过多,造成了公民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制度剩余”。

另一方面,在制度剩余的同时,民间组织的管理又存在着许多“真空”地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缺乏管理民间组织的一般性法律。目前管理民间组织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务院的几个条例,它们是法规而不是正式的国家法律。仅有的几个涉及民间组织管理的正式法律,如《工会法》等,多半是专门法,中国至今没有一部管理民间组织的“母法”。其二是缺乏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规。例如,缺乏针对行业协会、专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以及志愿者工作的分门别类的管理法规。其三是现行的一些管理条例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较难适用。

上述原因造成了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政府“越位”、“失位”和“错位”的现象并存,并直接导致了以下结果:第一,许多本来可以作为公民社会积极力量的民间组织只能胎死腹中,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第二,大量民间组织不得不放弃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努力,而转向工商机关作为企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扭曲了民间组织的正常形态;第三,不少民间组织干脆未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成立,不受任何监管地在社会上活动,使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处于失控的状态。[5]

【司法考试关联知识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村规民约的性质和备案等。

【练习题】

1.选择题

(1)《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2006年卷一第12题)( )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D.县人民政府

(2)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一第18题)( )

A.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B.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C.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D.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3)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2003年卷一第42题)( )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

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2.思考题

(1)试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2)试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3)试述居民公约的概念和性质。

(4)试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注释】

[1]张宏伟.圭叶村的做法暗合分权制衡.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p/ 2007-12-05/180814456996.shtml,2009-12-02.

[2]肖蔚云.宪法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20.

[3]马长山.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话语转换及其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求是学刊,2007,3(2).

[4]李钢.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现代意义.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2).

[5]俞可平.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兴起.中国选举与治理,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01510,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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