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论述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考虑到近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外商投资通过并购股权等方式将内资公司(包括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比例正在扩大,故此,未将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纳入本节,而在本章第四节作专门论述。
本节着重论述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主体及经营时间的持续性以及改制的具体流程,并特别突出介绍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募集设立的具体细节。
一、持续经营的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主营业务、资产的占有、债权债务等维持在同一主体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对股权结构进行重组等方式,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改制活动。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主营业务、资产情况、债权债务等未发生变化或转移,故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除外。但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乃基于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系整体改造,即不进行资产剥离。
二、发起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流程
(一)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定
公司改制事宜属公司重大事宜变更,股东会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定(决议)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改制事宜。董事会应就股东会的授权召开会议并具体安排改制工作。
(二)组成改制筹备小组
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的部署成立改制筹备小组,改制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生产、技术、财务等各方面的负责人组成。
(三)国有产权的梳理
涉及国有产权的,股份制改造按上述介绍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基本流程”进行。
未涉及国有产权的,也应当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活动。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发起人中有国有企业,或者股份制改造后某一股东为国有单位或国有控股单位,则在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还应办理国有股权设置手续。该手续应由该国有股股东向其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在申请国有股权设置申请时,律师应就国有股权设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签订发起人协议和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发起人有以下几种:
1.原有限公司的股东;
2.购买公司增资额的新发起人;
3.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新发起人。
发起人协议内容详见本部分第七章,并起草必须报送相关部门审批的文件以及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的有关文件。
(五)认缴股份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
发起人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缴足其应认缴的股份,一次性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企业部分应按章程以及公司法规定按时出资。以实物、土地、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的,应经过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上述出资额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六)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七)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流程
上述“发起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流程”中的(一)、(二)、(三)、(四)适用于以募集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操作流程,在完成该等流程后,改制公司必须进行以下事宜:
(一)聘请中介机构
聘请中介机构可以在此阶段进行,但为慎重起见,一般在公司作出股份制改造后即可以开始聘请中介机构。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保荐机构应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推荐发行业务的资格证书;审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从事证券行业的执照,审计师应当是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担任资产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证书和从事证券行业的资格证书。
2003年3月,中国证监会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资格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资格限制后,律师事务所从事股份制改造后股票发行并上市不再有法律上的准入障碍。
(二)发起人认购股份(不低于股份总额的35%)
(三)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以及制作相关法律文件
详见本书第三部分。
(四)上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详见本书第三部分。
(五)经批准后发行股票
(六)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
新股募足后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七)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八)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四、有限责任公司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如下: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如下: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3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二)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如下: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