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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创业创新法治环境现状及其优化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刘 勇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也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河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为“两创”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河北省的“两创”法律制度在促进本地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

刘 勇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简称“两创”),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也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1)。“两创”对河北来说更是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巨大的环保压力下,河北经济要发展必须走转变生产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路子,而要走好这条路,必须要依靠“两创”。

推动“两创”,营造有利于“两创”发展的环境,是时下各地政府正在努力做的事情。但在多数地方只是着眼于人才的引进、资金的资助等要素的推动,却较少谈及为“两创”营造适应其发展需求的法治环境。本文从法治环境基本要义出发,探讨法治环境与“两创”的关系,并分析了河北省“两创”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提出河北省“两创”法治环境的建议,希望能对河北省“两创”法治环境的建设提供些许启发和借鉴。

法治环境,是指全社会依法而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涵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普法、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是社会管理趋向文明过程中所形成的制度化特征和必不可少的客观基础。

法治环境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权力受到法律制约,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是否具有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评价标准;二是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法治环境优劣的重要体现;三是法治环境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当事人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而且是具有充分法律保证的后果,这是法治环境的基本特征(2)。具体来说,法治环境对“两创”主要有以下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背景下,综合实力的竞争越来越受制于和表现为制度的竞争力和支撑力,而法治对“两创”起着“定海神针”的重要作用,其作用表现在:一是影响着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协调,保障“两创”的发展;二是有利于发展战略的实施,维护“两创”的发展;三是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且各项优惠政策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促进“两创”的发展;四是要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规范“两创”的发展;五是有利于依法规范权利和义务关系,防止滥用权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巩固“两创”的发展。

法治环境的建立要求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正是制度的进步促进了技术的发展。正如制度经济学所说,制度是社会的激励机制。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减少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差异,激励个人与组织从事创新活动,最终导致经济增长。技术创新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技术水平、市场需求与相对于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还取决于制度对其是否接纳和支持。技术创新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环境作保证,就不可能得以顺利进行。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从根本上保证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制度创新决定了技术创新主体的动力来源,制度创新通过改变技术创新的报酬系统,从而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激励,间接地影响经济增长。同时,制度创新将有利于推动思维方式的变革和价值观念的更新以及社会经济生活诸多方面的调整和变革,而这些变化也是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3)。法律制度是正式的和权威的制度,相比其他制度来说,对科技创新活动起着主要的激励作用,并且这种激励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的激励。

“两创”法治环境主要包括“两创”法律制度环境、“两创”司法环境、“两创”行政执法环境等。“两创”法律制度环境是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两创”法治环境的基础和核心。需要切实调研河北省“两创”法律制度环境,仔细研究河北省关于“两创”的法律法规,客观总结成就,找差距、寻缺点、补漏洞。

河北省在支持“两创”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见事早、行动快,成就显著。河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为“两创”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早在1995年,河北省为了提高全省各界对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视,坚定不移地走科教兴冀战略,完成从经济大省到经济强省的转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在政策上紧跟国家步伐,体现了河北省科技创新意识的快速觉醒。1997年,河北省为了强化对技术市场的管理,扩散科技服务,拓宽技术渠道,繁荣技术市场贸易,将科技成果完整高效地转化为第一生产力,达到推动科技进步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制定了《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年,为进一步强化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颁布了《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1998年,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9年,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出台了《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为了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繁荣兴起,推进科技管理的体制创新、技术创新,促进国际间交流,河北省于2002年3月通过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河北省于2003年7月通过了《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为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2011年河北省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了《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11月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

在法治保障和推动下,近年来,河北省“两创”平台建设屡创佳绩,“两创”氛围日益浓厚,区域内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科技产出稳步增加,企业创新能力也得到平稳提升。2013年,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小组采用知识创造、知识获取、企业创新、创新环境、创新绩效五项指标对我国31个省(区、市)的区域创新能力进行比较,2012年河北省区域创新能力排名第15位、知识创造能力排名第25位、知识获取能力排第18位、企业创新能力排第7位、创新环境排第21位、创新绩效排名第22位。

河北省的“两创”法律制度在促进本地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应该看到问题,尤其是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河北省“两创”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从多方面提高和完善。

1.“两创”立法框架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

河北省的“两创”立法缺失整体规划,缺乏充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一是“两创”立法空白点较多,很多方面没有法制规范,这导致立法体系、制度框架存在漏洞。二是由于缺乏整体设计、周密计划和严密部署,对立法项目、种类、内容及实施效益等没有进行科学的预测与论证,河北省目前的“两创”立法基本上还是处于零星立法的阶段。单项法规之间没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整体协调性和互动性不强,导致了“各家说各家话”情况的出现,法律规定有的重复、有的“打架”、有的抵触,缺乏协同性、系统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悖于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这些情况直接导致了执行层面的无法操作。

2.“两创”立法层次较低

一是在现行有效的河北省的“两创”立法体系中,法规规章数量相对较少,河北省的“两创”规范大多以政策性文件形式出现,其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有限,在严肃性和执行力上都有待提高。二是由于法规规章数量少,造成河北省的“两创”法规的直接适用性弱,规范的社会关系面比较窄。三是由于立法权限的限制,或者没有相关归责条款,或者相关归责条款模糊,法律处罚失之以松、失之以软,再加上执法主体不明确,很难为河北省“两创”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四是由于河北省的“两创”的“龙头法”还没有形成,地方“两创”法规规章直接缺少引证和依据,法规条文本身的科学性和对相对人行为调节的广泛性也无从体现。

3.财政投入制度激励欠缺

财政政策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政策工具和管理手段,在贯彻科教兴省战略、支持科技进步和创新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河北省现行财政投入制度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创”的共同发展。一是激励性财政政策不完善。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而河北省现行目前的财政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整个过程设计相应的激励政策。激励性财政政策不完善,企业研发这方面的支持对中小企业优惠薄弱,造成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降低,影响了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二是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经费支持不足,基础研究投入少,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和项目缺乏鼓励。三是财政监督不到位。财政支出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重“要”轻“用”现象相当普遍,财政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对于支持核心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的经费支出,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严重,财政支出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4.税收制度优惠力度不够

通过导向明确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降低创新研发成本、减少研发风险,为“两创”主体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激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动力。目前河北省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且设置不完全合理。一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不利于“两创”的因素。在当前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比较普遍的情况下,以盈利水平作为优惠条件,不太合理,因为优惠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而盈利水平的条件限制与该优惠目标本身是相悖的。二是税收优惠多元化的机制没有形成。目前河北省“两创”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偏重于乃至局限于税率式优惠方式与税额减免,而较少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迟支付、技术开发基金等手段与举措。三是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优惠的主要是那些具备较强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较少。四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各地在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上还不够平衡,个别地区存在宣传、落实不到位,审批手续较为繁杂,怕影响收入任务而不及时兑现政策等问题。

5.金融政策亟待健全

在金融政策方面要着力解决风险分担和企业的融资问题。而针对目前河北省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中小企业缺乏鼓励金融服务。由于风险科技中小型企业缺乏担保资产,银行回避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造成河北省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缺少资金,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使得中小企业仍处于低水平。二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政策性担保机构缺乏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普遍规模小,出资过于分散,而且很难得到银行信任。三是“两创”融资渠道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狭窄。河北省产权交易市场不够发达,企业并购难,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创业投资退出难。

6.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政府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主要活动。河北省的政府采购政策和规范起步比较晚,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缺陷,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第一,存在立法空白,没有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第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涉及到很多部门和多个环节,在这一个复杂的过程中,会有部门之间直接的利益冲突、供应商之间关系的协调等问题,这也是河北省现在和将来必然面对的难题,而在这方面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建立还并没有实现。第三,政府采购过程会牵涉到采购合同、采购预算等多个环节,河北省关于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的实施细则、合同范本、招投标实施细则等政策的出台并没有全面展开。第四,河北省的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范围、购置担保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7.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地区和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河北省近几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是有很大的上升空间。第一,河北省在对知识产权方面保护力度较为薄弱,除了《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外再无其他法规保障,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更是几近空白。第二,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涉及各行各业。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专利由知识产权局管理,商标由工商局管理,版权由版权局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别管理包括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科技项目和成果、植物新品种、药品等许多行业和领域。正是由于分散的多头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在企业遇到困难时,信息不畅、沟通不及时等严重影响了问题的解决,往往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分散的管理体制也影响了知识产权资源的统筹与有效利用。第三,“两创”企业到法院维权,因诉讼周期过长、精力耗费巨大、成本高,放弃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严重影响企业和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8.“两创”人才制度还有待完善

在如今的知识经济社会中,掌握现代知识并具有创新、创业、创造和运用能力的人将成为经济增长的内在驱动力,“两创”人才被放在最优先考虑的位置,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争夺的重要资源。就河北省“两创”人才方面法规而言,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科技人才的激励制度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待加强。河北省在人才激励法规所制定出的激励手段单一,缺乏形式多样、灵活的激励形式,尤其是对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奖励力度小,存在覆盖面窄、受益面小、获奖人数少、奖金少等问题,这会造成人才的流失和不稳定性。其次,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难以向“两创”企业集聚。再次,“两创”人才法规不重视人才的培训制度。河北省没有系统的“两创”人才培训计划,在所制定的法规中也忽略了这一点。培训应该是一项长远的任务,而不应该仅存在于一段时期内或仅用于缓解人力资源短缺的现象。最后,“两创”人才职称评价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河北省虽然在“两创”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为河北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从总体来看,立法水平依然相对落后。“立法先行”是扶持和规范“两创”发展的重要举措,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是促进“两创”的关键。河北省应该在结合自身省情基础上,借鉴国外和其他省份先进经验,参照国际惯例和通性做法,加强河北省“两创”的法律制度建设,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使之成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统一的制度体系。优化河北省“两创”法治环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河北省应将“顶天立地”的理念融入“两创”法律,形成能够互动衔接和整体行动一致的“两创”法律制度体系,涵盖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支撑条件、保障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顶天”是指,河北省应大胆尝试激励“两创”的新机制,“破藩篱、撤路障”,在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尚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的情况下,制定的法规应气势恢弘,高瞻远瞩,制定科学合理的“两创”立法规划,有计划对河北省“两创”立法进行完善,使立法具有鲜明的现实性、时代性,又有预见性和前瞻性。“上”可以鼓舞创业者创业、创新者创新的毅力与勇气。“立地”是指,河北省不好高骛远,每一项“两创”法律措施出台前,都经过反复论证、科学谋划;每一项大的立法目标都细分为若干子目标,并设有相应的保障机制;每一项“两创”法律法规的提出,都要确保可行性,都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避免出现“光打雷、不下雨”和无视法规、各行其事的情况。“下”可以让创业者、创新者切实体验到政府对“两创”的激励,让创业者、创新者切实感到,任何一项“两创”激励都有相应具体化的规则作支撑,真正激发人们的“两创”潜能。

近些年河北省在“两创”财政支持保障、科技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加快“两创”发展的扶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强势的“两创”政策只能维持短期效应,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性和稳定性功能。应将这些经实践检验成熟可行的扶持政策措施吸收到法律法规中,予以规范化、系统化,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利于形成稳定的制度体系、规范的发展秩序,并提升政策的实效。

就河北省“两创”基本制度框架而言,需要“龙头法”的搭建。任何一个法律体系,如果没有“龙头法”,就无从谈体系。尽快研究制定一部适用河北省省情的省级“两创”专门地方性法规,是完善河北省“两创”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和实践需要。目前,河北省应有效利用地方立法权限制定一部总领式的《河北省创业创新促进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河北省“两创”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明确创业者、创新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的权利义务、法律监督等,进一步对加强和创新金融支持、完善“两创”服务,加强“两创”教育、加强“两创”社会保障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且,在此基础上及时出台或修订各项配套法规和政策,将相关制度深化、细化、实化、具体化以法律保障为主、政策支持为辅,为促进河北省“两创”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两创”企业绝大多数并非“出身名门”,多数都是“白手起家”,天生处于弱势状态。优惠的财政制度对“两创”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增强“两创”财政投入,对建设创新型河北,推动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完善激励性财政投入,鼓励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激励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优化“两创”投入结构,明确科技开发资金的安排,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研究。对企业科技创新产品开发,激励性财政政策都给予更多的支持。二是加大和优化公共财政投入,为“两创”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扶持企业转向扶持产业、从“前补助”转向“后补助”、从直接支持转向间接支持、从政府主导转向政府引导,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搭配,采取设立专项、无偿补助、股权投资等方式,全程覆盖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等环节,差异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竞争性项目。三是提高我河北省“两创”财政资金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全流程、痕迹化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经费绩效评价体系,实行项目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两创”的财税政策中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措施,河北省应进一步深化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一是实施税收优惠多元化,尽快实现由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多元化方向转变。改变简单的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方式,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式优惠手段,使企业感到税收上受益来自于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企业的研发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河北省科技创新能力。二是建立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三是采取扩大优惠政策的范围的方式,将政策激励的重心从鼓励引进外资和技术向激励企业科技创新转移,促进河北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四是加强税收政策实施管理。加强税收政策实施管理有利于促进河北省整体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升级,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为“两创”提供保障。通过建立减免税申请、调查、核实制度,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和行为的认定,重视对“两创”税收优惠政策的监测评估,切实保证“两创”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发挥实效。

一是制定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两创”的相应制度。完善、健全商业银行扶持“两创”发展的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应优先给予“两创”企业信贷支持。二是鼓励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三是建立“两创”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两创”是一种高风险行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成立“两创”专门的信用担保公司,增强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不断完善“两创”信用担保体系。四是鼓励、扶持和规范风险投资体系的建立,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举办创业投资企业。加快制定《河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专门的省级政府层面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及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一是借鉴上海、安徽、福建、江西等省份的经验,加快制定《河北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二是建立河北省政府“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通过政府采购,或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中采用定制采购的方式,首购首用在河北省内设立的“两创”企业研制的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产品的采购人,政府将按产品实际单件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补贴。三是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制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四是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河北省财政厅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经济等部门参加组成省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构,制定和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五是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完善监督机制,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

一是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是营造公平、公正的区域创新环境的重要保障。因而河北省应按照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二是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体系。河北省应该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明确各个机关知识产权执法中的主次地位和职责权限,重点推进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这样才能使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更加有效。同时,河北省也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着力解决“侵权易、维权难”问题,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三是推动设立石家庄知识产权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四是全社会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要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创业者、创新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彻底纠正那种轻视申请专利,而只注重科技成果的鉴定、发表论文和申请评奖的做法,把科技人员的思想观念转变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减少无形资产的流失。五是尽快设立河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企业提供各种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六是注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更好发挥第一资源作用。

为了促进河北省“两创”的发展,必须对“两创”人才“高看一眼”,给予更多支持。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使其既来之能安之,真正做到“进得来,用得好,留得住”,成为“两创”发展中最关键的力量。一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权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加大科研奖励报酬。赋予科研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激励机制,依法采取科技成果转让、质押、许可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二是优化“两创”人才流动与配置,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制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完善科研人员双向流动转移接续政策。支持科研人员在职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作为在原单位职称评定依据。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科技人才兼职。三是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突出“两创”精神和“两创”能力培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结构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四是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健全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推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让优秀人才在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五是明确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技术入股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待。

(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河北经济转型升级法治保障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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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6/16/content_9855.htm,2015年11月20日访问。

(2) 方昀:《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建构》,《求实》2012年第1期,第63页。

(3) 孔宪香:《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理论研究》,《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106~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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