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艳青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罪名。俗语云“民以食为天、药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食品药品一旦出了问题,不但会危害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而且极易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必须予以严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也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近年来河北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呈上升趋势并表现出一些新特点。
河北省检察系统2013年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119人,提起公诉239人。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嫌疑人427人,提起公诉727人。(1)2014年依法批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344人,起诉657人;批捕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嫌疑人105人,起诉179人。(2)粗略统计,同比上升289%。河北省法院系统2013年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69件。(3)2014年共审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46件753人。(4)粗略统计,同比上升165%。
由于时间关系,河北省2015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数据还没有作出最后统计,但形势也不容乐观。2015年1月份,河北省法院系统就集中宣判了11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2月份,又曝光了6起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7月份,由于进京的牛羊肉存在水分超标和检出瘦肉精等现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又对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夏垫镇和香河县五百户镇两区域的牛羊肉产品,作出了一律采取暂停进京销售,杜绝进场交易的强制措施。可见,2015年,河北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2015年5月份,就有网友发出了“吸着假烟、喝着假酒、问河北永年县质检科到底有没有”的疑问。
综合近几年的数据、案例,河北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新老问题并存,涉案的食品药品种类繁多
假烟、假酒案仍然高发,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衡水、邯郸都破获有涉案金额过百万的假烟、假酒案。“毒豆芽”“地沟油”等问题仍然存在,同时,石家庄、邯郸、沧州、邢台、秦皇岛、保定等地又发生了使用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以葡萄糖冒充食品级甘氨酸,将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后做成麻辣肉、肉夹馍对外销售,生产、销售假的治疗糖尿病药品等案件。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花样百出。
2.“过境”案件、生产地不在本省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一大特点就是生产地、销售地往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随着物流、网购等的高速发展,“过境”案件、生产地不在本省的案件越来越多。2015年1月,衡水交警在对一辆豫E牌照的涉牌涉证车辆进行检查时就在后备箱中发现了大量疑似假冒伪劣的药品和保健品。邯郸县审理的“五行化糖”胶囊案,被告人就是先从山东的同案犯处购买假药,后又联系河南的同案犯予以生产。这类案件,由于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给案件的侦破、取证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3.依托网络销售成为新趋势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本来就具有“低”“小”“散”等特点,家庭作坊式的生产,通过电话予以进货再销售本就是其特点之一。近年来随着网店、网购的快速发展,依托网络销售成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2015年1月,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就指出,淘宝网、阿里巴巴平台网店假烟、假酒等大量存在。邯郸县审理的“五行化糖”胶囊案,就是主要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的。河北省2014年侦破的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假烟网络案件就有45起。可见,利用互联网销售、物流配送等方式售假已成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一个新形势。
4.在犯罪过程中,涉及其他一些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
司法机关在侦破、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时,往往能发现一些其他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的线索。比如石家庄市高新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一起“毒豆芽”案件时就发现,该区质监分局的3名工作人员在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后,从没有认真履行过检查等职责,致使3个无营业执照的“黑作坊”生产“毒豆芽”达两年之久,办案部门将这一职务犯罪线索移交到了相关部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综述》中也指出,要一步深挖“保护伞”推动行政监管执法规范化。
为了应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河北省2015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等文件。公安、检察等部门开展了严厉打击危害民生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等活动。在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强源头监管,加强互联网领域的整治,加强此类案件的侦办、检察、审判等方面出台了一些新的举措。
一方面,强化体制改革。加强对改革滞后市、县的督导,加强对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和技术机构建设的指导,统筹调配监管资源,科学制定风险清单,按照风险类别和管理难度,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权,加快构建责任主体明确、层级职责分明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另一方面,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如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全面规范各类食品相关许可;加强食品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普查统计工作;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探索建立中药材追溯体系;强化药品生产过程质量监管;开展医疗器械研制情况真实性核查,打击虚假申报行为等。通过以上举措,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一方面,以产品集中生产区、商品集散地、商品批发市场以及周边地区、制假售假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区域,全面加强生产源头治理和流通领域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及常态化质量抽检监管;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对食品流通许可进行清查;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或其他食品质量安全体系认证;探索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质量安全授权人、安全师配备制度;尝试对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组织药品集中再注册,提高再注册审查工作质量;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审批;健全完善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审评、审批操作规程,提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注册审评、审批质量等工作。通过以上举措,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源头监管。
除了加强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净化互联网售药环境,开展网上非法售药和信息发布集中整治行动外;还强化重点网站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和在线监测,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执法监管,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等行为。开展了2015年“红盾网剑”行动;开展邮递快件渠道专项执法,重点打击“海外代购”“蚂蚁搬家”等进出口环节存在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平台销售假烟、假酒行动;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等委托寄递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坚持重典治乱,加大对此类案件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第二,加强此类刑事案件的侦办,围绕“打大、打多、打深、打精”目标,探索深化集群战役战法,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第三,加强此类案件检察审判工作。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涉嫌犯罪案件;继续开展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强化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立案工作监督;深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背后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严惩职务犯罪;强化此类案件的审理。第四,完善“两法衔接”,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行刑衔接,研究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案情会商研判、信息交流共享、联合执法办案、线索移送移交、案件成果联合发布等机制。并探索建立跨地区的工作协商对接机制。第五,严厉打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
通过以上举措,河北省始终保持着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围剿态势。
执法不到位是河北省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一问题,不仅是河北省也是全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近20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近150部相关部门规章。(5)2009年,我国颁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不同程度加大了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罪名的刑罚力度。并补充规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出台了有关罪名的司法解释。2013年5月3日,“两高”联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药品,2001年我国修订了《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共颁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17部与药品相关的行政法规,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29个规章。(6)《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修改了该罪的构成要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将一切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同时加大了对该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可以说,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已经形成了以《刑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我国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并非无法可依。
为了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河北省出台了众多举措,但这些举措,仍需在实践工作中,进一步予以落实。在具体执法中,河北省存在着多头执法现象普遍,多部门、分阶段、各自为政,职能重叠,权力分散,责任不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理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还没有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监管信息不能共享,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与河北省食品企业基数大、规模小,个体工商户占比巨大,多数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质量安全意识差,恶性竞争显著;而大多数消费者仍然以低价作为主要选择标准,欠缺安全意识的客观现实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的食品药品监管机制正处于改革阶段,“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工作尚不成熟有关。比如,案情会商研判,是促进“两法衔接”,聚合各部门力量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合力的一项很好的制度。但在具体工作中,这项工作由哪个部门牵头,哪些部门参加,会商研判后,各部门对形成的决议如何落实等均有待改善。可以说,河北省的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工作,仍需进一步的完善。
针对河北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状况、特点,以及惩治此类犯罪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是要加快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的信息化建设,形成县以上的统一、全面、综合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在河北省率先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国家要完善电子监管基础设施和电子监管应用系统功能,扩大覆盖面、延长监管链;2015年底前将所有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药店纳入电子监管的要求。二是要加大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的投入,改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办公和装备条件,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装备条件。同时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检验技术人员的队伍人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教育及培训制度,增强其执法能力。通过以上措施,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一线执法能力。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支持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建设,建立起完备的资源共享、协调一致、运转高效、公正权威的检验检测体系。二是要做好入市关口检测,对食品药品的安全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各级政府对已经建设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药材基地予以保护;规范农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对于高毒高残留农药应严格限制、禁止其在食品药品的生产中予以使用,积极监管并予以抽查。三是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生产区域的监管力度,增加抽查次数,认真做好检验检测。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的源头治理。
行业协会的成员本身就是食品药品行业的生产者、销售者,相对于政府和消费者,对于食品药品的安全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如当年的“毒奶粉”事件,在奶粉中加入三氯氰胺,几乎是乳制品行业公开的秘密,只是加入的量各有不同而已。所以,强化食品药品的安全治理,应吸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力量的加入。政府一方面要放权,允许并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允许行业协会对不合格食品、药品进行曝光;向消费者推荐优质食品药品,从而减少市场中的不法及不正规行为。同时,要对行业协会加强监管,对于行业协会推荐的产品,要进行突击检查及必要的抽查;对行业协会进行一定的资信评价及相关评价;对于信誉差的行业协会予以取缔。另外,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政府要允许并鼓励一些民间组织和民间网站的存在,对其以及一些自媒体提供的一些线索、信息要予以重视,及时的予以检查、落实,并向社会反馈相应的检查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安排,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职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强侦查监督工作,通过强化立案监督、审查逮捕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最高检专门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侵犯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特别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以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公诉工作,通过强化审判监督等职能,依法追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三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职能,提高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现线索的能力。四是加强预防工作,充分依靠媒体广泛开展执法办案舆论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典型案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全民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河北省检查机关应将最高检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省委、省政府对其工作也应予以必要地支持。
“两法衔接”主要是指在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时,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目前我国法律对“两法衔接”涉及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通报后,公安机关是否可提前介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移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行刑证据转化等问题都有相关规定,学界也做了大量的研究。建议我省可指定某一部门牵头,以学习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加以学习,把相关规定落实到实处。同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省的政府负责牵头,公安、药监、工商、检察、法院等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合力。
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不法商贩常会铤而走险,河北省也会长期面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境况。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关制度,并把这些制度落实到实处,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围剿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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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4年)。
(2)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5年)。
(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
(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5年)。
(5) 张建升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惩治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人民检察》,2013年第15期。
(6) 罗斌飞:《法治思维下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应对策略》,《企业经济》,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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