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证据交换属于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主要内容。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是指应于庭审开始前就绪的诸项准备工作,主要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所提供诉讼资料的审核。对于简单的案件,取消了审前准备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提高了审判效率。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审前准备程序还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将会呈现疑难化的趋势,审前准备程序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法官如果在庭审前对案件没有丝毫接触,没能整理出双方的争执焦点,直接开庭未免带有盲目性,不能很好地驾驭庭审,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中引导当事人互相质证,也就难于当庭认证;另一方面,如果在庭审前,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把某些证据作为秘密武器,在庭审时“突然袭击”,使得对方当事人难以充分质证,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是不公平的,法官亦难以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至第133条规定的是法院及当事人于审前所应进行的准备活动,但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审前准备程序,只能称之为审前准备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通知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是整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明确双方的证据。通过这个程序,使当事人对彼此的争执焦点和准备在庭审中运用的证据做到互通有无。在此基础上的庭审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因此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人民法庭应重点做好庭前证据交换的工作,以保证在审理中有的放矢,提高效率。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前,由审判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将收集的证据,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法庭,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换的一种操作规程。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这种审核主要是对庭审前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账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规定》第37条明确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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