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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的具体操作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审判活动中,认证制度是最能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作用的有效方法,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裁判客观公正的最基础性工作。同样,当证明力高的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应确认其他证据无效。所谓认证的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证据过程中所采取的某种形式。

在审判活动中,认证制度是最能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作用的有效方法,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裁判客观公正的最基础性工作。

199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证据规定》更为详尽地规定了民事证据规则,是对实践较为全面的指导。法官在认证时,首先要遵循这些规则,防止认证中的随意性。

1.证据的优先规则

证据的优先规则是指有几个证据均可证明待证对象时,要优先采用证明力高的证据。同样,当证明力高的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应确认其他证据无效。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同时,《证据规定》第78条又规定了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所要采取的方法,即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再作出判断。

2.证据的佐证规则

证据的佐证规则,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在有其他旁证证明案件事实时,才能发挥证据的证明作用,《证据规定》第69条确定以下五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证据的排除规则

排除规则是指在当事人在举证时作出与法律不相符合的行为时,法官排除其主张和证据的合法性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

(1)《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证据的推定规则

所谓证据的推定规则,是指依据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推定待证事实成立的规则。《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推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2)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3)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主张人的主张成立。

5.效力比较后认定原则

对某个事实,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后,另一方可能对此提供相反证据,或提出疑问或反驳意见,法官应按照盖然性标准进行衡量,依照法律、逻辑、道德标准进行正确分析与认定。《证据规定》第70条至第7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②物证原物或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所谓认证的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证据过程中所采取的某种形式。由于基本案情不同,认证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例如,逐一认证方式,即一证一质一认的方式;分类认证方式,即依庭审的不同阶段或不同事件,把相关证明材料分成不同类别,然后分别进行确认;综合认证方式,即法庭对当事人全部证明材料质证完毕后,进行综合归纳分析,整体进行认证。

采取哪种认证方式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灵活掌握,穿插使用。可单独使用一种方式,也可共同使用几种认证方式。对于案件事实均可由直接证据证实的,一般适宜采取一证一认方式,如对原始合同、公证文书等证据的认定;对既有直接证据又有间接证据的案件,则适宜两种方式并用或运用综合认证方式;对案件事实全部由间接证据证实的案件,则必须采取综合认证方式,因为间接证据本身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借助于其他证据以互相印证,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后才能判明案件事实。

实践中认证方式的选择:

1.一证一认方式

一证一认方式,指每一个证据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后,就由法官对证据作出认定,说明采信与否及其具体理由。《证据规定》第65条指出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应考虑以下方面:(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这种方式简捷、明确,但缺点是割断了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因此,主要用于法律关系单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

2.分段认证

分段认证,即根据基本案情分段、分节认证。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审理由几个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组成、情节较复杂的案件,这类案件证据材料多,各个证据证明事实的内容复杂,采用这种方式有利于使案件条理清楚、层次分明。

3.综合认证

综合认证,指待全案全部证据质证完毕以后,再根据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分析判断,决定哪些证据应予采信,哪些不予采信,并说明理由。《证据规定》第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种认证方式可以综合整个案件证据关联性,容易发生单个证据之间、某一证据和整个案件的矛盾,能避免零碎的、局部的认定可能出现的片面性。

与认证方式紧密相联的是如何把握认证的时机。实践中有三种做法:一是将认证放在庭审调查阶段;二是将认证放在法庭辩论结束后闭庭前;三是将认证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实行一证一认、分段认证和综合认证并举的认证方式。在法庭调查阶段能认定则认定,不能认定则要求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辩论意见,此时如仍不能确认证据效力,则由合议庭研究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另行开庭时宣布认证结果。

上述第三种做法比前两种做法相对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一种做法的认证在法庭辩论前完成,与法律规定相违背,限制和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第二种做法的缺点在于没有争议的证据,不能及时认证。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对自己的证据反复强调,降低审判效率。而采用第三种做法,则较好地把握了认证的时机,对可以认定的证据及时确认,减少了不必要的举证、质证,提高庭审效率,使庭审工作重点突出、条理清晰。

人民法院完成对证据的审核认证后,必须将认证理由和结果在判决裁定中写明。《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证据规定》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只有这样才能使审判工作真正置于阳光之下,避免暗箱操作,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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