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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证据运用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种类繁多的遗产中,应特别注意有价证券的证据价值。有价证券不同于借据,后者是一项潜在的遗产,本身无财产价值,只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如其遗失,债权人仍可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债权。有价证券则不仅能证明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且本身即具有财产价值,一旦遗失或毁弃,原持有人便丧失了请求证券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被继承人死亡时,通常都留有一定的可依法转让给他人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这就是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对本条第7项所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中指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外,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作为遗产,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种类繁多的遗产中,应特别注意有价证券的证据价值。有价证券是具有价值内容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的书面凭证。如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主要特征是:证券中设定并证明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与有价证券本身是不可分离的。如其遗失或毁弃,原持有人便丧失了请求证券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根据。有价证券不同于借据,后者是一项潜在的遗产,本身无财产价值,只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如其遗失,债权人仍可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债权。有价证券则不仅能证明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且本身即具有财产价值,一旦遗失或毁弃,原持有人便丧失了请求证券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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