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分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与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主要关注政府决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者惩罚过程的公正性,通过它对一项政策或法律进行审查时只作有限审查,即程序公正方面的问题。而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论前提,是尽管立法的程序可能是正当的,但仍有可能产生不合理和不正当的法律,尤其是可能武断剥夺公民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48]本文所言的正当法律程序主要基于前一种意义。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49]
公共利益应该代表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需要,而不是社会某个强势集团的价值判断。为防止政府行为导致利益从某一特定私人转移到另一特定私人的情形出现,确保公共利益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必须确保每一个利益集团都有充分的话语权来表达自己的意图,在整个过程中所有的利益相关人应有实质性的平等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政府对所有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实现了同等关注。整个确定过程需要以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程序为基础。正当法律程序包含三个方面的要求:[50]
第一,避免偏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这一原则要求公权力行使者确定“公共利益”时,不得故意使自己或与自己相关的特定人受益,不得为个人利益滥用公共利益而侵害其他个人利益,必须客观公正行使权力,处理好公共利益实现中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第二,行政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实现行政参与原则的最有力的制度保障是听证制度。通过听证会,听取为实现公共利益而需要牺牲个人利益的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只有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才能杜绝“一言堂”的现象,改变少数人掌握直接决定“公共利益”话语权的局面,才能顺利实施关于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权力运行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就行政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而言,要公开的内容包括事先公开职权依据、事中公开决定过程和事后公开决定结论。根据公开的对象不同,一般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主要有会议旁听、媒体报道、刊载、查阅、公榜、“政府上网工程”等。对特定相对人公开的方式主要有阅览卷宗、表明身份、告知或送达、说明理由等。例如,土地征收前的公告或公示程序,要告知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以及征收主体职权范围等事项;听证程序要就征收是否公平、正确和合理倾听双方的意见,并就补偿方案倾听双方意见;应当允许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及时告知相对人;司法救济程序要允许土地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就征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作出裁决,制约政府的征收行为。
政府在以公共利益为正当性基础而作出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公权力行为时,如果没有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利益相关方没有参加到整个过程中来,公共利益在程序上就有瑕疵,可以很明确地判断它不可能成立了,也就无需运用说服力并不强的涉及道德判断的价值衡量原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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