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公共利益内涵不断扩大公共利益并非恒定,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并且在其所处的时代中充满冲突。因此,公共利益的内容随国家社会的情形变化而变化,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内涵。公共利益含义的扩大,从个案讲可能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有所减弱,但这更着眼于广大公民群体利益、整体利益的发展和维护。
(二)公共利益内涵不断扩大
公共利益并非恒定,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并且在其所处的时代中充满冲突。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是“公共使用”,美国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进行扩大解释,“公共使用”的含义不断扩大为“公共利益”、“公共目的”、“公共需要”、“公共福祉”等。法国人权宣言中规定的是“公共需要”,法国民法典扩展为“公用”,之后法国行政法院将“公用”发展成为“公共利益”的同义语,对“公用”采取了更广泛的解释。因此,公共利益的内容随国家社会的情形变化而变化,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内涵。正因如此,世界各国法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制与具体实施的方式和内容各不相同。但是,虽然“公共利益”的含义随着时代发展而有所差异,但在一定时期内,某种程度上加以具体化并非毫无意义,而且对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法律意义和含义必须进行清晰界定,才能真正保护公民财产权利。
公共利益含义的扩大,从个案讲可能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有所减弱,但这更着眼于广大公民群体利益、整体利益的发展和维护。例如,美国、法国已经将促进经济发展的商业化征收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当然,这与美、法两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相适应,并不一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我们在研究公共利益法律规制问题时,必须立足我们所处的时代、我们所处的发展阶段,具体的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规范征收行为及解决农民失地严重问题,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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