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权力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改变行政决定的,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正当信赖权益。信赖保护原则是伴随着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私人利益的日益重视而发展起来的,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即在于对国家权力在公共利益的遮蔽下侵犯私人权益的反思。在我国,长期以来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视为一种对立关系,并赋予公共利益天然的优越地位。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天然地比个人利益神圣,当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衡量。在公益征收制度中引入信赖保护原则,正是用来抗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依法行政原则,从而给予公民个人利益更多的关怀和保护。如果原有法律状态对相对人有利,不予改变又不至于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则原则上应当采取信赖保护的存续保护方式。即使原有法律状态对相对人有利,但打破该法律状态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果不顾一切地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有时会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形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很难得到兼顾。因此,不得不打破原有的法律状态,而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财产保护(主要是金钱补偿)。因此,当公共利益明显大于公民的信赖利益,需要对公民财产予以征收时,必须考虑公民因其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而遭受的损失,例如,公民因行政机关正当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对原有法律秩序加以改变时,一方面允许行政机关变更原法律秩序,同时又要求行政机关对公民因信赖原法律秩序存续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而且,即便要求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退让,也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并为正当的个人利益的牺牲提供补偿。
国家进行征收时,公布征收公告后,将对公民财产权的行使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无形之中造成了公民财产权的消极限缩;另一方面,公民也将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以更快更好地适应财产被征收的局面。公民基于对政府征收公告的合理信赖,遵守征收公告引起的财产权的消极减损与采取积极措施造成的财产减损,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逆的,如果国家滥用征收权,征收申请人撤回征收申请,建设主管部门撤回征收公告,将直接导致公民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公民对国家这种征收公告的信赖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时也要求政府在作出任何一个征收公告时都应当慎重,不可随意,否则将承担必须征收的不利后果。但是,为了防止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在出现法律规定的重大情势变更时,允许征收申请人给予公民适当补偿后撤回征收申请也是必要的。也就是说信赖保护在极少数情况下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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