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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模式选择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模式选择如前所述,公共利益的实质内容与社会变革和发展紧密相关,最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人民决定公共利益内容的有效方式,便是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者代议机构制定法律。但是,将确定公共利益的原则、框架、程序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对解决当前公共利益界定的混乱、无序是可能的,也是很有作用的。

三、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模式选择

如前所述,公共利益的实质内容与社会变革和发展紧密相关,最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公共利益的范围是各不相同的,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标准。虽然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对其界定也并非毫无意义。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恰好说明了相关决策机制研究的重要性。

尽管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概念,界定起来比较困难,但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只有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公共利益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是公共利益最权威的决定者。人民决定公共利益内容的有效方式,便是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者代议机构制定法律。立法者有决定征收公益类型的职责。作为征收目的的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包含事实及目的的多样性,必须在个案中具体地表现出来,故在征收法律中,立法者应该明确规定,在何种计划及在何种要件之下,人民方可遭到征收之侵犯。这表明,立法者必须“预见”征收的类型,并且不能只是在法律内重复运用宪法的征收公益要求——公共福祉之用语,作为授权行政自行决定征收类型之依据。因此,基于征收的公益要求,立法者必须认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允许行政机关征收人民之财产,并且,唯有具体规定征收目的类型的法律,才具有“执行力”。[4]

由于公共利益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它既可能是指社会的福祉,也可能包括教育、卫生、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利益,这本身又具有不可穷尽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与国家政策和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所以,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规制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绝对确定的公共利益概念是不存在的,我们不能奢求将各种不确定的公共利益的情形做出穷尽的描绘,不能期望用一个统一的名词来规范公共利益,也不能期望用一个单一法律的公共利益概念来统领全部的公共利益含义。但是,将确定公共利益的原则、框架、程序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对解决当前公共利益界定的混乱、无序是可能的,也是很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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