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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方式的选择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通过具体的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含义进行界定。针对现行立法有关土地征收的“被征收人”没有包括农村承包户这一问题,应当明确土地征收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作为物权人也是被征收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并获得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征收土地的范围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案等有异议,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复议,对申诉或者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立法方式的选择

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并不仅是单纯的概念辨析、逻辑推断,公共利益的界定既有实体的内容界定,又有程序的形式界定;既涉及立法的原则界定,又涉及司法的裁决界定。在立法方式上,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予以完善。

一是完善宪法解释制度。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依赖于成熟的宪法解释制度。对宪法中有关财产权问题进行判断时,需要积极运用灵活而有效的宪法解释学规则,在宪法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等一些不确定概念的内涵不断地说明和解释,以不断细化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是通过具体的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含义进行界定。如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8条规定:“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可以征收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保、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征收执行人,对于自然人、法人因财产征收所承受的全部损失,应当予以公平补偿。征收不得适用于商业目的,国家基于发展商业的目的而需取得自然人、法人财产的,只能通过合同的方式。”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在涉及征收征用制度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等)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

三是通过制定征收征用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目的下征收征用的条件、范围、程序、征收征用的补偿、救济途径等。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公共利益。征收征用法应对土地征收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国家利用集体土地是否可以建造基础设施、大型水利设施等。此外,还应当对有关征收的权限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针对现行立法有关土地征收的“被征收人”没有包括农村承包户这一问题,应当明确土地征收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作为物权人也是被征收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并获得补偿。征收程序的完善,应当允许农民作为物权人参与其中,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征收土地的范围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案等有异议,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复议,对申诉或者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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