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个就是从抽象的概念理论到具体的研究之间的关系。以前我们谈依法治国、谈法治,这些是抽象的观念。富勒主张法治的八个要件,罗尔斯关于法治的见解,都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很少谈到事实的问题。点线思维方式变化后,成为了面,这个面上有各种各样的点。这就有了从普遍到个别,从理想到现实的变化。以前谈的这些理论,很大程度上都是理想。例如对人权的理想状态的诉求。谈法治的时候有一条叫“司法独立”,这固然是正确的,但司法独立要做到这点非常难。很多国家的司法制度要受到不同类型权力的控制。
笔者在这里并不是为司法不独立辩护,司法不独立违背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这个最基本的常识就是两个人打架,必须要有一个第三人来劝架。这个第三人必须谁也不偏向。司法就是这样,它必须不偏不倚,独立,不受任何压迫。人们总是抽象地来谈司法独立,就如它是一种理想。英国的司法独立有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对英国的制度进行调查研究之后,得出来一个结论——权力要分立。事实上英国的司法权近年才由最高法院行使,在这之前多少年都是由议院来行使的。他们既是行政官员,又是立法者,同时又是最高司法者。但是他们的司法独立还是得到保障的。我们在谈司法独立这个概念都是从抽象意义、理想意义来谈,没有谈到现实。
再举个例子。我们国家的人权状况总是受到西方国家的批评,尤其是美国的批评。事实上,他们是用一种非常理想的模式来评判中国的现实。理想和现实之间有差距,你用理想的人权模式套上美国的现实,美国的记录比中国好不了多少。美国也有很多人在天桥下睡觉,生活在贫困线下。美国的种族歧视、美国公司文化中的奴役性,这些却也不断地被中国人学会。
人权的现实和人权的理想是脱节的,这种理想的思维方式解决不了现实问题。现在人们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正义”观念的最新发展。罗尔斯20世纪70年代写了《正义论》,这本书统治世界政治学界、法学界好多年,出版达几百万册之多。哈佛出版社的一个书店总有打折书出售,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块钱一本,以保证想读这本书的人能够轻易买到。
最近,有一位较罗尔斯更为著名的学者,阿玛蒂亚·森,也是罗尔斯生前的朋友,出版了一本关于正义的书,从具体的正义入手,质疑罗尔斯及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康德、洛克所谓的社会契约论的正义观。其中指出,罗尔斯他们追求的是理想的正义观,与其追求这些东西,反倒不如关注一下社会安排有哪些是不正义的,具体的正义应该如何。这反映了抽象-具体、理想-现实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研究方法上,由于后全球化时代的多元状态下,研究方法很可能千姿百态、多种多样。一种研究方法的成功就意味着理论和著作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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