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justice)是一个非常抽象、模糊,但又是一个非常高贵、令人着迷并使人产生无限遐想的概念。几千年来这个概念鼓舞着各种各样的人才、有志之士、学者、思想家、政府官员甚至自由的战士,不惜牺牲财产、时间甚至生命,义无反顾地追求这样一个目标——正义。这条路上有无数值得我们怀念的仁人志士。在课堂上讲正义时是没有太多的感觉的,除非我们要说某某人对这个概念有什么看法,但这也是非常苍白的。在某种意义上,作为一个现代人要开口讲正义时,我们觉得自己不配讲这个词。因为我们没有这种经验、这种智慧来谈论。我们没有与过去所产生的成果相匹配的解释或者贡献。一个概念出现,当你真正读懂、理解这个词以后,你会觉得自己肩头的担子很重。
这是一个西方的概念,它的含义非常丰富。这个词在清末被翻译进来的时候,直译为“直”,意思是正直、公正,把正义的其他含义忽略了。当初“司法”我们翻译成“司直”。当语言和语言的隔阂真正成为我们理解某一个概念障碍的时候,我们就发现语言学家所说的文化的不可通约性不是空穴来风。大家对“正义”一词非常熟悉,只是越熟悉的词就越难说得清楚。我们就不回忆为追求正义献身的仁人志士了,而主要从学理研究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现今的体制有非常大的问题,导致国内的研究产生了很多与“正义”相违背的东西。有很多案例让人匪夷所思,比如2009年的“汉中杀狗案”等。
在这里重点谈谈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的《正义的理念》(The Idea of Justice)这本书的主要内容。首先回顾一下这个概念已有的成果,看都有哪些人做过这方面的研究。“Justice”一词经常被翻译成不同的内容:公正、正义、司法、正直、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叫作“Justice”,首席大法官叫作“Chief Justice”,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也叫作“Justice”。它的含义有很多,既是个政治学概念,也是个法学的概念,需要具体场合具体对待。从词源学的角度来看,正义与法律有关,同时又与道德有关。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法治的概念等,实质上表达的都是跟道德相关的内容。不管什么形态的正义,都跟道德、权利有关。
在某种意义上,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就获得了某种公正。这个概念有丰富的内涵,很难说得清楚。概念所含的内容广泛,大概没有人同意我们有一个既定的正义的概念。即便在同一个学校里、同一个体制下学习的人,对正义一词的认识也有很大的差异。在此顺便再提两个问题。
首先,正义这个概念,是自由主义者的核心概念。一个理论一定有建造基本结构的要素,这个要素就是概念。发展一种理论要从概念入手。自由主义者的概念,最重要的有正义、自由、法治、法学、权利等,这些概念就相当于我们的“仁义礼智信”,它们是“根概念”。
从根概念出发,会产生一些其他的概念。概念有三种:第一种叫作基础概念(primary concept),这一类概念就是所谓的根概念,最初始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产生次要概念(secondary concept)。比如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这样一些概念,是根据前一位的概念推广、衍生出来的。比如中国传统的“仁义礼智信”,礼肯定有不同的礼,仁有不同的仁。这是第二位的概念,是在第一位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第三类是执行性概念(implementing concept)。这类概念就是用来进一步贯彻、实践第一种概念的。光有概念不行,概念必须要能够制度化。制度化的任务就落在第三种概念身上。
中国的古代文化之所以不能够成为一个永久的制度、传统,并不是因为缺乏根概念,而是因为这些概念缺乏进一步贯彻、制度化的内容。比如儒家文化中的“仁义礼智信”,这些概念到现在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阐发,所以新儒学在某种程度上是非常失败的。在任何成熟的思想体系里,必然存在三种类型的概念,即根概念、次要概念、贯彻根概念的执行性概念。
其次,虽然中华文明经过了这么悠久的历史,甚至有考古说明我们中国的文化有六七千年的历史,但是文化的发展并没有走太远的路。在文化体系里起关键作用的,恰恰是第一批产生的根概念。所以,像正义和自由,在西方历史上由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提出来,进一步发展并一直演化到现在。中国至少在西周时期就有固定的概念,比如商代就有“天”的概念。为什么西方文化里面没有“仁义礼智信”这些东西?如果有,为什么没有成为主要的概念?我们的文化讲究博大精深,经过几千年漫长时光的演化,文化的内容非常丰富,但我们始终没有产生出权利、自由、法治这样一些概念。为什么?
在任何文化中人都是一样的,领头的是绝对的少数,绝大部分都是追随者。最简单的例子,我们关于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政治学的研究已经有一百五十多年的历史了,但是从我们现有的材料来看,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没有人研究、阐发的欧美学者,到现在为止还是没有人研究。比如莱布尼茨的法律思想,近年才有人在笔者的启发之下开始研究。因为开拓性的工作是比较难的,一般的人不愿意做。
另外一个例子,中国的文化和西方文化开始发生碰撞的时候,我们对“西方”不了解,就把欧美统称为“西方”,沿用了近二百年。开始我们叫它们“西方”,现在还是叫“西方”。你要是对西方文化有所了解,亲临过西方的国家,你就知道“西方”这个词,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存在的。当初之所以要用中国、东方和西方,除了我们的自我本位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我们对外界不了解。我们现在开设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进行中西法律对比,讨论西方怎样,就好像胎儿刚坠地一样,还没有进行研究,只是我们一直习惯这样用。西欧、北欧和南欧跟美国很不一样,它们各自的文化也不一样。拉丁语系的国家文化更相同。德国人因为二战受到很多人的憎恶,所以德国人在西方位置非常独特。你在这些国家听不到他们讨论法国、德国怎么样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不太合适的,你只能研究法国的思想史、德国的思想史、丹麦的思想史,或者一个学派的法律思想、一个人的法律思想。
“西方”这样一个概念是在某一历史时刻形成而延续到现在的,可是“西方”这一概念我们不把它作为“正义”这样的概念来看待。因为“西方”这一概念从产生到现在没有太大变化,历史的惯性让我们没有办法去改变它。但是,正义这个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历了很多不同的阶段,不同人有不同理解。我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这样一个立场,即正义这一概念是人思想里固有的品质。我们大家知道强不凌弱,如果你看到一个壮汉打小孩的时候,你感到愤慨,你感到不可思议,想要制止他。这是对正义本初的判断。但是换个例子,网络上流传汉中人杀狗的视频,那里的壮汉手里拿着一丈来长的棒子,四五个人在围攻一条小狗。打狗的这个场面惨不忍睹。历史上的汉中是个名城,但是今天的汉中让人战栗,难以接受。官方解释是狗害了狂犬病,所有的狗都要杀掉。几个壮汉围攻一个小孩,你觉得不公正,几个壮汉围攻一条狗,你就觉得好像不是那么不公正。人们为了自救,有正当的理由对这些狗实施一种残忍的对待。从这个角度来讲,人关于“正义”的观点,虽然是人本身所具有的,但是又有区别和针对性。
如果我们采取亚里士多德或其他学者的观点,正义就是根据法律去做什么。也有一些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正义是随着人的自然本性去做什么;正义就是坚持自己的权利去做什么;正义就是分配的正义,对财产的分配要公平。还有人认为正义就是需要在最大的限度上得到满足。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有非常多的见解。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也很不好翻译。它一面连着权利,一面连着道德,一面连着法律,本身又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概念。在我们的文化里,有一个词叫作“义”,我们通常把它翻译成righteousness,我们可以比较中国的“义”和西方的“正义”,把中国传统和西方整个大的基督教背景传统进行比较。我们知道义是和权力、公正联系到一块的,但并不仅仅如此。它的含义更加丰富。
莱布尼茨认为,正义就是“智者的慈善”,这在一般人的政治法律观里是包容不下的。一个智者高高在上,怎么由你来主持正义?但事实上,你仔细回顾,我们之所以对法官那样尊敬,是我们寄希望于这些智者,他们在心里面有一种怜悯的心态、悲悯的情怀,这样的心态和情怀会促进一些良善结果的发生。一个人犯了罪,就成了要受到抛弃、惩罚的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你要怎么去包容?如果你是一个文明人的话,那就要有怜悯。莱布尼茨说的这句话,笔者读了之后深感欣慰,觉得他说得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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