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社会理论研究的对象是社会,一种关于社会的概念便对社会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起着规定和制约的作用;同时它也是一种检讨社会理论的坐标。人们通常把社会比作供人居住的房子或表演用的舞台。这个比喻指出了构成社会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与其存在的场所。前者可称为社会行为者,后者可称为社会环境。社会行为者是会思考的、能动的但寿命有限的人。由于人会思考且具有能动性,他会经常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环境,不断地追求改善自己的环境。他知道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机会和场所。由于人具有群居的特点,人的行为也可以成为群体的行为。因此,社会行为者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和集体。同时,因为人的寿命有限,不同时代和年代的社会行为者可能会在共同的社会环境中生活。作为舞台的社会为社会行为者提供了社会环境,或者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提供了社会背景。这种社会环境既有可以触摸的显性的硬件,也有隐性的公认的但又触摸不到的软性/潜性的层面,诸如原则、意识、伦理及关系等。它为社会行为者提供了一种从事生产、交换、创作、竞争、合作乃至互斗的环境,使他们能够井井有条地从事以下组织的活动和建设——主要社会制度,诸如家庭、教堂与法庭等;次要社会制度,诸如政治、经济、军事等;以及制度间的制度,诸如团体、结社、慈善机构等。这种环境独立于个体的社会行为者而存在。一个人生下来未谙世故之前社会环境就已存在。他只是同千千万万个与他一样的个人一样突然被历史抛入这个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的所谓“客观现实”中,挣扎奋斗、或盛或衰、或存或亡。
社会行为者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是颇耐人寻味的。一方面,社会行为者的行为总是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环境,受到它的制约和引导;另一方面,由于人具有思想的能力和能动性,社会行为者并不会机械、被动地受制于社会环境。相反,人时时都有改变或改造社会环境的企图。关于人的这种对社会环境的行为能力,昂格尔有过比较精辟的论述,他指出人具有维持环境(context-preserving)的能力,也具有打破环境(context-breaking)或改善环境(context-reforming)的能力。[1]人对社会环境的突破行为和改革行为使社会行为者和社会环境之间产生活跃的互动。这种互动多姿多态,难以用语言概括。我们可以把社会行为者和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称为社会生活。
社会生活有其常规的一面,也有变异的一面。变异的一面往往会成为社会变化的诱因,但是巨大的社会变化的产生需要社会力量,表现为经济生产力、政治上的革命热情、宗教和历史形态的关注等。历史上发生过的重大变革或革命背后都有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在起作用。比如,青铜器的广泛应用对中国古代春秋战国的影响,11世纪西方教皇革命对中古西方社会环境的改变,以及20世纪初叶共产主义革命对世界社会环境的重塑,都是显著的例子。
总结上面的论述,我们得到这样一个关于社会的概念:
社会=社会行为者+社会环境+社会生活+社会力量+?
理想地说,如果有一种社会理论对以上不同的方面都有研究,这种社会理论则可以称为综合性的完美的社会理论。事实上,截至目前的社会理论都是偏重于某一侧面,并没有出现一种完整的社会理论。这固然由于自马克思以后完整系统的理论建设已经不为研究者所取,更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与社会理论的特点有关。
这一点可以分为四个方面来看:首先,社会理论一开始就表现出追求科学的兴趣,把研究社会的工作尽力与科学研究等同起来,使其成为一种可以用数据及经验证明的实证科学,这在孔德那里是非常明显的。因此,社会科学能否成为一门科学便成了社会理论研究者的重要关怀,而这种追求至今尚具有很大的市场。其次,与第一点相关联的是关于一门专门从事社会研究的学科的建立。如果我们回顾一下社会理论发展史上的重大辩论和主要社会理论家的著作,就会发现如何区分、界定社会学的努力实际上占去了大多数学者的大量时间,诸如社会学和心理学的区别、社会学和政治学及其他学科的区别等。再次,社会理论对方法论非常入迷,涂尔干醉心于研究规则,韦伯对分析理想模式感兴趣,帕森斯则极力强调分类。为了研究社会,人们需要一定的方法、角度和程序,而一旦开始寻求方法、角度和程序,人们便陷入对这些方面的追求而忘掉了原来的目的是要认识社会。而大多数研究者终生努力最后获得一种自认为满意的方法和角度后,就已经精疲力竭了,没有多少时光再去真正研究社会。无怪乎社会理论虽然已有一二百年历史,但至今仍不能算发达。最后,所有的社会理论几乎都强调一种普遍性,一旦发展出一种范式,便将其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将它套用在不同的社会生活和模式上,而忽视了不同社会的独特性。以上四种关注妨碍了社会理论家对社会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和对社会各个层面进行综合性的研究,而只侧重某一层面,并将它进行夸张,使之成为一种完整的体系。
然而也正是对于这四个方面的不同强调和相互结合,丰富和繁荣了西方社会理论的阵营,构成了它的基本轮廓。第一种社会理论注重独立于个人之外的社会事实、客观存在或社会结构,称为社会环境主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涂尔干的社会理论、拉德克里夫-布朗(Alfred Radcliffe-Brown)的社会结构功能主义、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主义以及关于世界系统的理论。第二种社会理论注重社会行为者,强调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在社会中的行为,称为社会主体论。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马克思、韦伯及帕森斯等人的作品。第三种理论把目光投在社会环境和社会主体的互动(包括社会环境与个人及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互动)上面,称为社会互动主义。代表性的作家为齐美尔和吉尔兹。吉登斯的理论也可以归入此类,尽管他不是一个完全原创的作家。第四种理论把目光放在社会发展变化的动力上,注重社会力量的作用,主要代表作家为马克思和伍尔德(Lester Frank Ward)。
社会理论自其创始以来已经经历了两个王朝:(1)社会理论的古典时期被三位更准确地说是五位古典思想家所引领,奥古斯特·孔德、乔治·齐美尔、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和埃米尔·涂尔干。(2)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帕森斯的社会理论显然支持自由主义的法律秩序,并从社会学的视角为其作了辩护。
帕森斯是古典社会理论的集大成者,当然,他可能更倾向于韦伯。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从强调社会行动开始转向对社会结构的研究,他同时也注重社会冲突与促使社会发生变化的力量,更注重行为者与行为者之间的互动,特别是行为者和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帕森斯的理论统治了社会理论界和社会学界几十年后,社会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可以概括为从宏观走向微观,从整体走向部分,从智慧走向技术的转变,社会理论研究者们已不再沉醉于建立庞大的体系,而把精力投入对中层理论的建构及其运用和完善上。[2]
对社会的研究必然首先从描述社会的基本状态、结构和问题等社会现象入手,因此描述性是社会理论研究的必然属性。大凡描述必然蕴含着解释,无解释之描述几乎是不可能的。无论一种描述有多客观,它也包含着描述者对所描述之物的理解和解释,故解释是社会理论的一大特点。当某一件事物通过被描述及解释而引起人们关注的时候,人们便会对其进行反思,这种反思必然会引起不满,不满则会引致批判,故批判性是社会理论的另一特点。除非蓄意破坏,否则人对于事物的反思批判往往包含着对更加理想状态的向往和追求,因此理想性是社会理论的另一重大特点。
纵观社会理论自19世纪诞生以来的学术发展史,大凡名垂史册的社会理论无不表现出以上四种特点或曰四个层次。马克思、韦伯、涂尔干、齐美尔乃至帕森斯等人的理论皆可作为例证。由于社会理论的这四个特点,社会理论的研究必然会兼顾理论和实践,描述与解释离不开经验性的研究,批判与想象永远都和理论与哲学为伍。
社会理论的这种特质为法律研究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前景。法学研究从自然法学的美好愿望中清醒过来时,便拥抱了法律实证主义,尤其是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当年根本无法预料将近一个世纪以后分析法学竟然会走投无路,这当然要归咎于哈特和德沃金貌似重要实则无谓的大辩论,更应该归咎于分析法学的继承者们通过包容性和排他性实证主义的探讨,将法学研究带进了无处容身的死胡同。这也从侧面为社会理论之法的研究巩固了阵地,也使法学研究者在规则和案例及程序这一系列干涸的沙漠中看到了绿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所处的时代同中世纪法律取代宗教作为主要社会规范的时代具有十分惊人的相似之处,当年经历了数百年的艰苦努力而发展起来的宗教秩序受到了来自法律秩序的严重挑战,结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理论之法的研究极有希望为法学研究开创一种不可逆转的新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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