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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大地法理学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人因此讲大地法理学是大法理学。在法理学研究领域里面有所谓主流法理学和小法理学之分。小法理学指的是身份法学、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批判法学或种族批判法学等。大地法理学被称为大法理学,似乎是在暗示它比主流法理学还要重要。第三是由于大地法理学把从社会为本的法学研究延伸到了以生态环境和大地为本,法学教育与法律制度会发生变化。大地法理学是从生态系统,从人与生态系统关系的角度来界定法律的。

在《什么是大地法理学?》一文中,作者朱迪斯·E.昆斯(Judith E. Koons)说大地法理学和目前的学问有密切联系,主要包括环境法、动物保护法、土著民族的权利和法理学。[2]其明显特征是从生态系统的健康和人在整个大的生态系统中的作用的角度来看待法律问题。其关注的焦点是如何在人和大地的关系中建立起解决人和大地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给法律的基础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从以人为本的基础扩展到以生态系统、以大地作为出发点的一门学问。有人因此讲大地法理学是大法理学。在法理学研究领域里面有所谓主流法理学和小法理学之分。小法理学指的是身份法学、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批判法学或种族批判法学等。大法理学,即三大流派,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法学派。大地法理学被称为大法理学,似乎是在暗示它比主流法理学还要重要。因为它的视野,已经不再是当下的人和社会的关系,而是人和大地生态的关系;立足点在于大地。根据这位学者的说法,大地法理学有三方面的含义:第一是考虑如何建立一套机制来解决环境、自然以及大的生态系统间的矛盾。这个视野非常宽广。第二是其应有的特点,即进一步发展法理学,扩展到跨学科研究法理学。虽然近十几年有些学者一直在提倡法学研究不应该是封闭的系统,但是跨学科目前还是文科间的跨学科。从大地法理学的角度看,跨学科的研究是文理兼具的。因为大地法理学的支柱是地球科学(earth science), 即关于大地的知识。这可能关系到数学、物理学、地理学等学问。因此它是一个真正的跨学科研究领域。第三是由于大地法理学把从社会为本的法学研究延伸到了以生态环境和大地为本,法学教育与法律制度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考虑以后的法律制度如何设立、建立怎样的规则以至开设什么样的课程方面都会发生变化。大地法理学是从生态系统,从人与生态系统关系的角度来界定法律的。(从最近的情况来看,环境法的研究前景广泛,将会成为一个热门的学科)

大地法理学使我们对很多问题产生了新的思考。最重要的一个问题首先是谁是这个地球的主人。在以往的理论里面,人们画地为牢、占山为王,划一块地盘说这是一个国家,并且给国家赋予一个特别奇特的概念,叫主权。而国与国之间也以所谓疆界来划分,以界定哪一块土地是属于谁的。如果你从大地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你会发现,这种分割和界定是十分可笑的。人是不可能成为地球的主宰的,他也不可能成为地球的主人。在时间的轨迹上,人只不过是过客而已。所以像主权这样的概念,注定是不完整的。在自然环境的保护、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系统的维护方面,世界各国应该是一体的。主权应该让位于保护自然的权利,而后者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不是某一个民族、种族、国家或全体的权利,而是全人类的权利。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活在当下的人对后世的人有没有责任与义务。按照流行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人们都是为自己当下的行为和利益负责,而不会考虑到未来的世世代代。

自由主义者创造了一套非常发达的权利话语,这种话语包括了成年男人能够享受的各种各样的便利。近年来,这种权利话语也逐渐地包括弱势团体和少数族群的利益。但是,这一套话语理论至今仍然没有触及人和自然的关系,自然、地球、山川以及河流所应该具有的权利。根本原因在于这套话语理论有所谓主体、客体的说法。权利的主体只能是人,而不能是其他动物、山川、河流、树木、丛林。大地法理学恰逢其时地提出了自然及山川河流等都应该具有权利的大胆设想,进一步丰富了权利理论,把权利的主体延伸到了非人类的其他存在物身上。这使得人对自然负有一种相对的义务,尊重自然的权利就意味着人对自然有一种义务。而这种义务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人类存在,人对自然就负有相应的义务。

反过来说,为了使人类子孙繁衍后代,生生不息、繁荣昌盛,活在当下的人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和使用应该考虑未来的因素。对未来的世世代代负有保存自然资源的义务,这便要求活在当下的人避免过度开采和破坏自然资源,在各种各样的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的设计中,应该考虑留有余地。

事实上,这些生态系统是先于人类而存在的,它们本身就具有享受地球上的空气和阳光的资格。不管人类对它们有没有用权利的概念来描述,它们身上早就具备了可以用权利来形容的特质。这只能说明人类的认识滞后于对自己身边环境的认识和观察。当我们说山川河流等自然环境有权利时,并不是人类赋予它们权利,而是因为它们早就具有这样的权利,只不过人类到现在才意识到这个事实罢了。这些山川草木和人类一样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分子,地位平等,所以我们没有权利赋予山川草木权利。所谓用立法来保障自然的权利是从我们现有的权利理论出发思考问题。不仅是在立法上,而且在司法上都应从这方面来考虑,这是一种就事论事的态度,没有穷极道理的意思。

在这里有一点非常重要而值得提醒的是,事实上,法律对于自然环境的认识远不如宗教成熟。这是因为法律的认识是理性的、“科学的”,而宗教的认识是感觉性的、顿悟性的。在宗教学说里面,人们赋予山川草木灵性与生命。我们听到过无数关于自然、山川河流的有生命的美丽故事,但是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我们往往把这些故事作为迷信来对待,而无法理解这些故事传达给我们的更加深刻的寓意。

由于大地法理学的这些特点,我们很容易把它看作是一种道德哲学,而且是一种义务逻辑的道德哲学。在大地法理学的视野中,人只是作为一种有知识的部分存在,服务于整个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所以人相对于自然所具有的只有义务和责任,而没有什么权利。当然,有人可能会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可能会认为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实际上是可以延伸到自然环境的。事实上,洛克的财产理论,即在一块没有主人的土地上加上你自己的劳动,那么这块土地就成为了你的财产,实际上是在鼓励人对自然占有的权利。但是,必须要说明的是这种占有只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的。这里牵涉到关于产权的不同理解。

综上所述,大地法理学促使我们对现有的被人们广泛接受的理论进行反思:重新思考关于主权以及人类义务的学说,关于当下的人对后代的义务的思想和理论,以及关于财产权的理论,重新认识这些理论的历史和现实作用,从而进一步认识人类相对于自然环境或者地球的关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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