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理学(Legisprudence)涉及两个主要研究领域:立法和法理学。立法法理学是卢克·维特根斯(Luc Wintgens)教授为阐明一个新的立法研究理论途径而选取的便于记忆的名词,大概源自拉丁语Legis/lex(法学)和Prudentia(智慧,知识),意即立法(法)学或者立法的理论。通常用来描述法律和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或者涉及法律的术语是由拉丁文Iuris/Ius和Prudentia组成的合成词“法理学”。因此,对Legisprudence这一词语的选择意味着该研究一方面与法学紧密相关,另一方面又直接牵涉立法。
立法法理学的理论视角很新颖,这并不是从立法至今都没能引起“法学学者”或者哲学家关注这一意义上而言。亚里士多德就曾经发展出了一套立法科学,除其他方面之外,还提倡对立法者习惯的依赖。亚里士多德用体操艺术和医学类比来阐释他的立法事业。1814年,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发表了他的著名论文《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一个民族的立法机构就好比其艺术或者音乐一样,是其文化、时代精神和国家历史的内在表达。既然如此,“立法机构”就不能受到外部的强迫。因此,他认为法律法典化正体现了对国家(民族)意识自然产物的一种肆意干涉。在《立法理论》中,杰里米·边沁花了整整第一章讨论立法原则,将从立法和错误的法律推理方法中进行道德分离限定在立法主题上。
之所以说立法法理学的理论角度新颖,是从它对当代法理学研究的范围和关注点提出质疑,并为法学理论研究开创了新局面的意义而言。它增加了法理学探索的可能且依此提出了一系列可以由法学研究者研究的新争议、新问题,包括规范的产生、释义、法律制度的结构、法律推理以及一些通常从法官的角度处理的问题,或者经典法学理论中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问题。这需要一个从“以法官为中心”的心态到“以立法为导向”的态度的转变。
维特根斯教授主编的《立法法理学》一书是该领域的一本重要著作。其中包括十篇文章和一篇编者所写的简介,论述了大多数欧洲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各种立法问题。从这些文章中可以了解到一些主要的观点。首先,作者们普遍对现今法理学过多关注法律的司法方面,造成立法方面无人问津的现状有一种紧迫的意识。法理学应该拾起这片被遗弃的领域,将焦点转移到对立法方面的思考上。编者维特根斯的介绍性文章为该书定了基调,详细地阐明了这一意识并且将立法法理学课题置于当代法律理论讨论的背景之中。这一主张和观点在大西洋两岸的学者中自然得到响应。例如,朱利叶·科恩(Julius Cohen)在其1983年的论文《立法法理学:问题和议程》就表达了完全相同的观点,尽管没有那么大的野心。科恩认为立法法理学应该成为法理学的一个分支,与他所称的司法法理学即对法律秩序中司法部分的研究相平行,而不是主张将其作为法学研究的新路径。
该选辑的作者们找到共识的另一个重要主题是立法可以被理性地研究,即使承认其为政治和行政的工具,这与常规认知恰恰相反。这一观点融入了全书的结构之中,更体现在编者的简介中,在坎科·皮蒂拉(Kanko Pietila)从社会学角度论述立法理性的文章,以及卡尔洛·图里(Kaarlo Tuori)论述立法、政治和法律的章节中得到了尤为清晰明确的阐述。正如这些作者所理解的,立法理性与裁判理性是截然不同的。图里提到了理性的三个方面:客观理性、内在理性和规范理性。衡量法律的客观理性的标准是实现其社会功能的能力,即促进集体目标的实现和保障道德协调下的社会整体。内在理性是指内部的一致性和法律秩序的连贯性,而法律的规范理性实际等同于其(规范的)正当性。
而该选辑的另一个重要的主题就是对原则的探寻,尤其是欧洲立法的原则。克里斯琴·达尔曼(Christian Dahlman)在论述价值多元化和正当性问题的文章中认为,相较于原则,规则更能提高正当性,但却缺乏灵活性;将规则和原则结合形成一种连贯的形式优于将法律从意识形态上同质化。阿玛丽利丝·维霍文(Amaryllis Verhoeven)在她那篇关注欧洲法的文章中认为,以国家层面的议会模式为基础改革欧洲法律制度并不能够解决如何让欧洲立法更加理性和民主的问题。相反,欧洲立法者应该留意民主的“程序-协商”模式,并且为他们必须尊重的欧洲宪法中所存在的原则和局限寻找指引。
研究立法的径路也得到了强调。斯维·恩格(Svein Eng)论述了立法膨胀和法律的质量。他认为,立法可能在根本上、技术上是错误的,或者在手段-目的上是错误的。这些都会导致更多的法律和不好的法律。温·沃尔曼(WimVoermans)主张通过对法律信息的使用来保障立法理性。他认为可以借助人工智能进行分析,在法律制定过程进行协助,就像它已经被法官用来模拟法律推理一样。他引进了一个辅助起草立法的信息系统,称作立法设计顾问系统(LEDA),已经由荷兰立法起草者成功使用。该系统通过一个互动的起草核对清单为起草者提供指导,并且能够评估立法草案是否符合重要的立法要求。最后一篇文章,由海因里希·B. 温特(Heinrich B. Winter)所写,探讨了在审查立法中对讨论模式的使用。
在强调了对立法的评估研究日益重要之后,温特检视了荷兰的一些具体案例。这些案例在沃尔曼的文章中也有提到,其中涉及对三条法例的评估。通过对可用的评估方法进行比较,例如屏障(输入-输出)模式[the barrier(input-output)model]和垃圾桶(混乱)模式[the garbage can(chaos)model],温特阐释了他自己的“观点与沟通”(argument and communication)模式。他假设,当能够获得更多更可靠的有关法律预期运行环境的信息时,立法的质量就会提高。他从研究中总结出系统评估可以使得法律质量得以提高,因为这会减少对策行为;他也告诫说并非所有的立法系统评估都会产生积极结果。例如,当评估报告妄求给出比法律效果的暂时资料更多的内容时,评估的结论就会有误差并对提高立法质量毫无价值。
总而言之,《立法法理学》展现了以欧洲国家为范围对有关法律立法问题的全面研究,从概念到理论视角,到立法原则,到评估模式和信息学。用如此系统的方法和如此具有启发性的意识来处理有关立法的问题是很独特的。该书所收录的文章不仅仅为对立法程序和立法问题有兴趣的学者提供了参考,更为立法起草者提供了指引。对那些正在发展中的法律制度,本汇编可能具有更大的意义,因为它能鼓舞它们的法律改革者和学者更加认真深入地看待这些问题,并且很可能遵循一些提供给读者的见解和建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