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 语言的说服力量:政治和法律上的修辞
修辞被亚里士多德定义为普遍的说服艺术。在他之前,柏拉图以一种典型的性别歧视方式称它是在
……用言语赢得男人的头脑。
有一种专门形式的修辞被亚里士多德确认属于法律领域,这就是法律修辞(forensic rhetoric)。在英国法中,主要的说服手法就是求助于合法权威,求助于指向相似情形的该法院或某高级法院的先前判决以及与这些情形相关的推理。这被确定为先例原则。
考虑一下在诗意语言或者(更适切地讲)象征语言中存在的潜在说服力,这将颇有启发作用。因而,让我们考察一下从逐字记录下来的两类不同类型口头作品中摘录的三段话,以探讨诗意语言,它的功能及其存在。图2.3的第一段话取自于一位在1960年代的美国致力于和平抗议的民权活动家的讲演,第二段和第三段则是摘录于1983年英国诽谤案中的总结陈辞。
2.5.2.1 摘录1:《我有一个梦想》:马丁·路德·金(1963年8月28日)
如图2.3,这是一篇政治演说,使用了宗教性意象、诗意与感性的语言来构建论证,挑战美国政府,呼吁它践行《独立宣言》的诺言。显然,这一演说有其特殊语境,即地理环境。它的直接语境是美国民权,涵盖种族与性别平等方面的法律。在地理方面,许多学生可能不能恰当地领会演讲地点的重要性。它是在林肯纪念碑前的演讲。该纪念碑是为纪念林肯而立,他在19世纪为奴隶制问题发动并赢得了战争,在《解放宣言》中保证奴隶的自由。
所以,演说的首句最重要的是把注意力引向林肯:
一个世纪前,一位伟大的美国人签署了《解放宣言》,今天我们就是在他的雕像前集会。
这篇演说鲜明的诗意气质来源于它原本就有的口语性。人们可以理解戏剧意象在各种演讲中的使用,因为它有助于唤起听众的回忆。这种风格不仅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更为流行,它也是马丁·路德·金的演讲和作品的特殊标记。大量意象被用来将演讲者的感情传递给听众,其后又传递给读者。这一点在图2.5和图2.6中展示出来了,用图表格式展现了意象。
这个摘要充满了诗意的感性语言。其中的情感和条件借助于一系列隐喻和明喻得到了刻画。
这里的主要比喻策略(第17—18行)是把《独立宣言》与向全体美国人开出的支票联系起来;与那些聚集起来“兑现支票”(第28行)的Negro(即黑人,演讲中使用的术语)这一概念联系起来,他们感到这张支票被盖上“资金不足”的戳子后便退了回来(第28—29行);他们现在已经不肯轻信,再来兑现支票,拒绝相信“在这个国家巨大的机会宝库中会没有足够资金”(第30—31行)。听者会轻易地想起这些重要的比喻,能够把信守承诺归为政府的体面行为并把它与轻诺寡信的不体面政府行为相对照。这些比喻在今天对读者来讲仍然很生动。
从等待兑现的支票、支票被拒绝兑现以及支票最后要求兑现这些意象中,演讲者的论证链顺势而出。在第三段和第四段中,论证是利用诗意语言建立起来的。本书第25页对这两段作了剖析。
图2.3:摘录1——《我有一个梦想》,马丁·路德·金于华盛顿特区林肯纪念碑台阶上,1963年8月28日
图2.4:在摘要1《我有一个梦想》中使用的意象
第三段
(1)“……兑现支票”
(2)“……共和国的缔造者们”
(3)“……签署了一张期票”
(4)“……每个美国人都可继承”
(5)“……一个诺言,所有的人都将”
(6)“……被给予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上述思想可以用以下非诗意的术语表达为:
第四段
(1)“……美国没有实践她的诺言……没有履行”
(2)“……美国给黑人开了一张空头支票”
(3)“……支票上盖着‘资金不足’的戳子后便退了回来”
(4)“……我们不相信资金不足”
(5)“……我们到这里来兑现这张支票”
(6)“……给予我们宝贵的自由和正义的保障”
除隐喻和明喻之外,这段文本还提供了许多重复手法的范例。重复作为该段文本中使用的修饰手法,其用意在于着重强调、强化影响,帮助读者回想起某个论据或阐释,但除了富于诗意的感染力以外没有添加任何东西。文中呼唤正义的几次重复也被赋予情感上的感染力,例如在第四段中就出现了以下重复手法:
文本使用的另一种策略是西方人所喜欢的希腊二元论所特有的,那就是基于对比的阐释手法。
图2.5:基于对比的阐释
几个手法传达了这篇演说的内容,例如:
·动情的、诗意语言;
·相对之物的对比;
·支票和欺骗的比喻。
所有这些共同陈述了以下核心论点:解放协议和《独立宣言》向全体美国人保证,他们享有永远不可剥夺的权利。黑人要求过那些权利,但政府一直没有给予他们。美国不正当地否认了这些权利。
图2.6:摘要1中使用的意象
这是一个强有力的论证,富有诗意且感性的、动情语言的运用使它更加有力、更加生动。人们可能承认某一论证的逻辑而不同意对它的要求作出让步。因而,说服是促使人们从观念进入行动的必要手段。象征性语言来自多种渊源(见上图2.4和图2.5)并且被给定了新的目标领域。但是,正是听者/读者建立了它们之间的最终联系。
这类语言被运用于政治之中不足为奇。政治家们总是努力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说服他人,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说服性语言要通过引入象征性语言而产生效果。这种语言只是修辞的一个方面,但如这段摘要所示,它是强有力的一个方面。
法律家和司法机关总是会说,富于情感的诗意语言在法庭上、在法律语言中无立足之地。这种说法的部分理据在于,富于诗意的感性语言很有力量,但在有关罪与非罪的事情上依据理性而不是情感将更为恰当。这种观点特别可以追溯到弗朗西斯·培根的信条,他在17世纪坚持认为,法律必须被看作是客观、科学和理性的方法论。然而,在法律必然依赖语言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一种纯粹的法律科学。因此,正是诉诸法律判决科学的理性中立,才会常常引人误入歧途。象征性语言常常被人们运用于法庭上,尽管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并不恰当,如摘要2和摘要3所示(分别见图2.7和图2.9)。
2.5.2.2摘要2和摘要3:Comyn大法官在Orme v Associated Newspapers Group Inc(1981)案中的判决之摘要
图2.7:摘要2—Comyn大法官在Orme v Associated Newspapers Group Inc(1981)中的总结
(本案是一个诽谤案,涉及统一教(the Unification Church)的资格问题。Orme是该教团的英国主管。)
这段摘要很有用处,有助于说明在诉讼中语言技巧、重复、象征语言(特别是隐喻)的作用;它也为我们对这些语言技巧的功能作必要且有限的讨论提供了基础。
下面就着手分析,其中短语和句子都标注了序号以利于讨论。
图2.8:摘要2的编号格式
请看上图2.8,摘要的最前两句和最后两句(第1、2行和第11、12行)形成了一种“三明治”式的结构,即一种通过重复主要论点而构成的结构:这个案件不是出版自由与宗教自由的斗争。仿佛他在说:该论点之所以是这样,是因为“我是这样讲的,讲了两次!”
另一个重复手法的例子见于连续三个修辞性问题的结构中,在长短和头韵铺陈手法的运用方面:在第7、8、9行中“was与wrong的并置使用”。
这段摘要的结构表明,法官有权将他对事件的解读加之于人。这是因为,在第11行中,他说道:“各位陪审团成员,这就是理由。”
见于第3行中的“我们”是指谁?
(a)它是指王室的“我们”,象征着法院的最高机构?
(b)它仅仅是指法官?
(c)它包括法官和陪审团?
不可否认,“我们”是一个周延很广的术语。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说的是法院与法律,他像是法律的官方发言人。
“battle”这个词作为被证明是贯穿于整个总结陈辞之中的持续战争之隐喻的组成部分,作为“论辩是战争”这一起组织作用的主题,选用这个词颇为有趣。“fight”和“skirmish”都没有被选用,受到青睐的是“battle”。使用“high up”这个词使该案件“高居”武力搏斗模式等级的高端:例如,skirmish(小冲突),scrap(格斗),fight(争斗),battle(战斗)。“battle”所表征的是敌对军队聚集起来,竭尽他们的最大气力去战斗,直至分出胜负。
当然,“fighting”隐喻被用于描述英国审判并不罕见。由于其控告性质(“He did it judge.”“No,he did it judge!”),在英国纠纷解决的早期历史中,决斗(武力争斗)被用来决定罪与非罪,它作为一种替代依法审判的方法得到当时人们的完全接受。
还有其他替代方法,如血亲复仇(其意思不言自明)和神明裁判。在后一种情形下,教会出面监督进行一系列考验,对观察者来讲,这些考验似乎是罪过已被确定之后的惩罚。如果考验被成功通过——只有在基督教上帝干预下才能“赢”——那么,接受考验的人就是清白无辜的。例如,在一种神明裁判形式中,声称自己无辜的人把一只手伸进沸腾的水中。假如几天后没有脓泡(在那个时代人们相信,如果没有超自然的干预,这是极不可能的),这个人就被判定是清白无辜的。
对那些爱冒险的人,决斗仍然保留在制定法中。让人如释重负的是,神明裁判不再是选项。
逐渐地,皇家法院的依法审判借助效率与王权威胁的结合接管了裁判权。在总结陈辞的稍后部分,Comyn大法官把这种战斗称为“激战”。可以把这种联系看成是提醒人们:16世纪以降大多数涉及君主的战争的确都是关系到宗教分歧的战争,是关系到对与错的重要事件。“对”的观念表达“善”(good)的理念,而“错”的观念则表达“恶”的理念。该文本还讨论了基督教的宇宙观和撒旦(Satan)的存在。在通篇文本中,有关“善”与“恶”之间战争的讨论在这里暗示着宗教。“对”和“错”还提示着案件的道德维度。
虽然英国辩论制适合于这种战争意象的运用,但法官保留着阐释战争主旨的权利,并且他明确排除了在个人的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和出版自由)之间发生战争的可能性。这是一个经典的例子,通过说出哪些不属正当涉及范围的方法来界定争论的边界,这也是法庭日常活动的经典展示。
对于论争的边界与排除,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确,为排斥所给出的精致解释可能是一项证据,该证据表明,仅就法官而论摆在他面前的争端确实是关于宗教自由的战争。
Comyn大法官界定了争端的领域。他给定其边界,但对事件的另一种解释没有作哪怕最小程度的承认。法院有权不经解释就定出边界,在开始学习法律时就明白这一点颇有助益。这属于法院的权力范围。
以下图2.9分析了第三段摘要:Orme v Associated Newspapers Group Inc(1981)。
其中包括从长达200多页的整个概述中取出的16个例子。这些例子说明了该概述的风格,但却经过精心挑选以展示重复和头韵手法的使用。
图2.9:摘要3—Orme v Associated Newspapers Group Inc(1981)
即使是从上图2.9的片断性陈述中也可以总结出:该争端以某个人或团体的特征为中心;其中的象征性语言显示,对该个人或团体,提到“恶”的品质要多于“善”的品质——这是整个概述的特征。显然,某个权威机构要决定该个人或团体是善或是恶。
这些例子非常清楚地说明了Comyn大法官对头韵和重复手法的偏好,其例证用粗体作了重点强调。此外,例12和13是根据基督教神学的一个经典论点设计的,此即有关耶稣基督是上帝之子的主张。“他是疯子,坏蛋或者是他自己所说的人?”然而,这里引用的两个例子只允许贬义的选择。例15注入了一种平衡感,因为第三种选择是“光荣的”选择;在这种意义上,它正确地反映了上面所提到的神学论点。
Orme案中的概述包括的隐喻超过162个。在许多情况下一页就有好几个隐喻,往往在多达50页以后还得到重复和扩展,成为该文本起组织作用的主题隐喻,即有关自然或战争的主导性主题。在文本更后部分,精致的隐喻用较短的样式得到重复。然而,其直接效果是让人回想起最初的生动样式。
这三个与说服交织在一起的象征语言提供了诉讼活动中诗意语言的有效例证:
·强化论证使它显得更加有力(不说明理由);
·强化论证但不补充实例;
·增强效果;
·加上弱的实体性论点;
·让弱论点显得强有力。
后面,在明确了论证构建的机制后我们再回到这些摘要,阅读这些例证时重点关注与象征性语言紧密相联的论证,这将对读者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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