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判例报道与先例原则的关系
要成功地遵循先例拘束原则,建立可靠的判例报道制度是必由之路。判例汇编的编辑出版与先例原则的有效运作密不可分。在英国,可靠的判例汇编1865年以后才可获得,尽管有一些不完整的判例汇编可以追溯到12世纪,那时人们称其为年鉴。存在于年鉴中的判例报道跨越了12世纪末到16世纪初这个时期。然而,并非总是可能弄清楚其中报道的是实际发生的案例还是辩论(即律师之间的论辩)。这就使它们成为不可靠的渊源,所给出的详情和报道质量差别很大。有些判例汇编记录了结果但没有记录事实,其他判例汇编记录了事实和结果但没有给出任何推理过程。判例报道还存在于从15世纪晚期到1865年的私人判例汇编之中。到19世纪,获法院授权的报道者被指派到所有高级法院,他们的判例报道以汇编成卷的形式以报道者的名字出版。到1865年,有16个判例报道者在编辑出版获授权的判例汇编。它们被归并到“判例报告委员会”(the Incorporated Council of Law Reporting),这些报告成卷出版,以《判例汇编》(Law Reports)闻名于世。这些判例汇编在出版前要由相关案件的法官核对,后来发展出了一条援引规则:如果一个判例在一系列出版物中都有报道,那么只有被收录于《判例汇编》中的版本才能在法院中加以援引。然而,在判例报告委员会于1865年成立之前的判例汇编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
图4.1:法院的等级关系
令人惊奇的是,在英格兰没有权威的官方判例汇编与皇家印刷人印制的议会立法相提并论。文书局(the Stationery Office)负责出版岁入、移民和社会安全方面的法律判例。然而,从传统上讲,判例汇编的出版仍然掌握在私人出版商手中。如今,还有为数众多的私人出版商,他们往往颇有竞争力。
尽管没有官方的判例汇编,但法院对某些判例汇编的尊重的确胜过其他判例汇编。一个确立已久并约定成俗的规则是:如果一个判例汇编要被相关法院认可为权威,它就必须由一位完全合格的出庭律师准备并且在他的名义下出版。
现代判例汇编活动更高的精确性要求和法官的检查使得判例在出版之前更长的时间拖延势在难免。再者,在任何一年里,判例汇编只占高级法院案例的7%。有趣的问题是:
(a)由谁选择报道哪些案件?
(b)它们是如何选择的?
由编辑们选择纳入判例汇编刊物之中的判例。这些编辑都是训练有素的法律家,对先例极为熟悉,也熟知判例的重要性。在过去的150年间,判例汇编的出版商一直都是通才性或专才性的人士。有些判例汇编作了评注,特别供法律实务者使用,其他的则没有提供评注、简介等。除了已报道的判例之外,最高法院图书馆还收藏了数以千计的未报道判例的档案。1940年,大法官署(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准备了一份报告,即“判例报告委员会报告”。该委员会认为,经过编辑精挑细选之后,“剩下来的不大可能是一个宝库,更有可能是一个即使有也罕有珠宝发现的垃圾堆”(第20页)。(请注意有力地传载其观点的诗意语言)。
当然,现在有大量电子检索系统以供检索数以万计未报道判例的详情。这已经引起了其自身的问题,有一个合理关切:法院将被淹没在那些并不真正包括任何新法律但却从电子资源中检索出来的判例之中。在Roberts Petroleum Ltd v Bernard Kenny Ltd[1983]2 AC 192案中,议会上议院采取了措施:未经特别许可,禁止援引未经报道的上诉法院民事分庭的判例。但是,过去的规则仍然有效:一项判例报道要想成为能够在法院中援引的获认可版本,它必须是由一位出庭律师准备并在他的名义下出版。
法科学生在阅读判例汇编时必须追问:
(a)这个判例报道是可获得的最权威版本吗?
(b)有更完整的版本吗?
(c)如果这个判例没有报道,它对法律有所增益吗?
下图4.2展示了可供法科学生查考的各种判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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