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法官不喜欢先例时怎么办?
有些法官比其他法官更善于“规避”先例:
如果一位具有理智思维能力的法官认为某一特定的先例是错误的,那么,假如他不规避它,他就必定是一个大傻瓜。
——[Radcliffe勋爵(上议院)在与Alan Patterson会谈时的讲话(1984)]
但是,让我们把这句话与下述引用语对照一下。
我不能举出理由证明我将要宣告的判决是对的——但我受权威的拘束,服从权威当然是我的义务。
——[Per Buckley LJ,Olympia Oil and Cake Co Ltd v Produce Brokers Ltd(1915) 21 Com Cas 320]
图4.7:根据先例原则适用判例所要理解的议题
如上图4.8所示,每份判例报告都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每个部分完成下图所示的不同功能。
图4.9:一则判例报道的解析图
从散文和诗的角度来看,宗教文本可以被说成是文学。同样,判例报告也可以被认为是文学文本。
法官在他们的判词中的阐述和附带意见可能错综复杂,与政治、历史、艺术、宗教、文学等领域紧密相关。其中的引语可能用不同语言,判例报告有时在文字中充塞了拉丁文的法律格言(下图4.10展示了一些最普通的法律格言)。判例汇编是以英语的复杂书面语言构成的,因而,从它们的法律内容以及一般而言极为精致的英语用法来讲,它们给学生造成了双重困难。
所有法官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不同方式,但他们在英国法律体系内部都具有很深资历。与其他法律体系不同,英国没有“职业法官”(career judge)的概念。向“法官职位”(bench)的升迁,只有在被确认具有资深的公认才干(通常是出庭律师的能力)之后才有可能。然而,低等级法官现在是从成功的事务律师中任命的。
因此,尽管法科学生对法律事业来讲是新手,但他们被要求从事一项复杂的评价活动:对英国法律体系中最资深的法官们极其熟练的分析进行评价,他们都是集多年的成功实践与语言运用技能和实体法技能于一身的人物。这些法官可能会同时讨论某些复杂的问题,在特定争端的事实情况下适用和解释法律。
因此,学生面对的是优秀而精致的书面文本。学生被要求:
·良好地把握相关实体法领域;
·重视与语言用法有关的议题;
·理解先例原则在实践中的运作;
·熟悉制定法;
·在论证构建机制方面奠定良好基础,以初步理解文本。
法官是带有各自偏好的社会行为者。虽然具有自然趋向,但他们力图在判决中公正行事。然而,判决书根本上是一个主观文本,学生或律师对该文本的解释也是主观的。任何解释都应该经受文本的检验和评价以发现它是不是一种合理解读。正如第2章所说,法律语言力图纳入科学的客观性,却因为语言的不精确性而含糊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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