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制定法转向:《货物销售法》修改后的第55条
这正是恰当的时机,让我们更详细地考察《1979年货物销售法》第55条,试验解析它的方法。要恰当理解法院在制定法争点上的推理思路,很重要的是要花时间理解制定法条款的基本概貌、相互联系和效力。学生们往往没有充分注意这些问题,然后又对他们为什么不能理解这些讨论感到困惑不解!
纯粹的文本解释很复杂,需要同制定法条款结合起来阅读。
如下有两个图:第一个图(下图4.16)展现了第55条的整体情况,依据的是第3章分析UCTA第11条时所使用的方法。这使各部分被看成一个整体,其内在联系也很明显。也会对它制作类似的注解。
第二个图(即下图4.17)是第55条的摘要版本,根据案件事实确认相关度最大的若干条。完成这项工作的方法是标出有关各条能不能适用于本案,或者是否知道它能不能适用。
把个人理解时间放在阅读法官的思考之前,能够让读者把他们的观点同法官的观点相比对并开始评价过程。
学生们经常在明知他们不理解所阅读的材料的情况下仍然不停地阅读下去。明智的做法是回到文中能够达成理解的最后位置,再阅读,不要略去不理解的部分而继续读下去!
在讨论复杂争点的文本时,若是遗漏小连结词也会损及读者的理解。逐段重新审思常常会恢复理解。
现在,逐段考虑重新开始。
·Bridge勋爵注意到,问题中的合同不是消费合同,而是“其他合同”:
※此信息的获得,是通过对第55条第4款的仔细阅读再加上有关什么是消费者买卖的知识达成的。
※对消费合同,回忆一下在第3章讨论UCTA 1977时这个短语所指的意思。
※这个合同是商业合同而不是消费合同,因而归于第55条第4款第2个标题之下。
·Bridge勋爵进一步注意到,相关条件的条款3免除了卖方违反《货物销售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责任。
※这是说明与文本进行积极对话之必要性的绝好例子。条款3是相关条件的第3句,而相关条件是对责任作出限制的条件。
※这是如何知道的?因为在第310页(2),Bridge勋爵说过(见上述摘要第2段):争点起因于买卖条件的三句话。这些都作了解释并得到了确认。他说,他称之为相关条件,并且称每一句话为一个条款,这样就有条款1、2、3。见上图4.15。
·Bridge勋爵继续说,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
※依据产品说明所销售的物品,应该与说明书相符;
※销售的物品应该具备适销品质。
条款1和条款2用替换种子或退还种子价款这种有限义务替代了立法规定的完全保护。
·Bridge勋爵总结说,制定法争点取决于条款1和2依第55条第4和5款设定的标准是否“公平和合理”。
·Bridge勋爵就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回应第55条中给予它的权力这一问题提出了几条一般性指导原则。
※学生们可能会受到诱惑跳过这一段,但这一段就制定法的司法解释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
※这个案例之所以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上议院第一次被要求考虑一个现代制定法条款:该条款赋予法院以权力,让它可以决定推翻合同当事人依据普通法所达成的限制或排除责任的合同条款。法院能够说“不”,对此你不能不加质疑地赞同,因为以我们之见这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
※此案中关于第55条的实际判决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因为我们被告知,第55条是保护在1973年5月18日到1978年2月1日之间订立的合同),就此而论,它很快就会超出其有用期了。
※然而,第55条的措词实质上在UCTA 1977第11条和附表2中被复制下来了,Bridge勋爵预言,其重要性将不断提高(这一预言是对的)。
·他讨论了一个事实:在行使何为公平或合理的决定权时将会出现合理的司法分歧,法院应该保持克制,不干涉先前法院的判决,除非它们感到判决明显是错误的,或者该案判决所依据的是某一明显错误的原则。
·Bridge勋爵开始讨论制定法词语意义的解释问题。
·举证责任在上诉案件的被告身上,他有责任证明:允许上诉人依据相关条件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
·上诉人说法院必须考虑合同签订时的情形,但Bridge勋爵讲,第55条第5款中的短语“regard shall be ha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应该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形)的真正意思肯定是必须考虑违约时和违约后的情形。
·Bridge勋爵讨论了关于该制定法使用的词语之意义的另一争点。即第55条第4款中短语“to the extent”的意思。
·Bridge勋爵问道:允许部分地依赖限制条款判决……上诉人应该赔偿譬如说他们后续损失的一半,这是否公平与合理?
·Bridge勋爵继续说道:他认为短语“to the extent”的意义是“到……程度”或者“在……情况下”。
·他建议说,该短语不“允许例子所展示的所罗门王(Solomon)的那种判决”。
※引用所罗门王是典型的文学/宗教性引用,在各类案件中我们可以经常见到。
※所罗门王是《旧约》中的一个国王,他因为其判决中充满了智慧而备受赞誉。有一次当他遇到两位妇女都声称是同一婴儿的母亲时,他提出把该婴儿一分为二、让两位妇女各得一半。假母亲欣然同意,真正的母亲则说不要了、就让另一位抱走孩子。这样,所罗门王确定了真正的母亲。
·Bridge勋爵继续说他对此问题的回答对于此案结果并非必不可少,并拒绝以一种或他种方式来作出回答。
※有趣的是,假如他当时明确回答这个问题,不管是肯定还是否定,那本案就会清楚地展示一位资深法官在典型案件中的附带意见陈述,它很有可能已经在以此争点为核心的后发案件的辩论中被使用了。
·最后,Bridge勋爵开始讨论在这个案件中“制定法语言的运用”。
·他说,只有第55条第5款a和c项是有关的。(如果你不记得第55条第5款a和c项的规定,请再阅读上图4.16中的这一部分;否则,就会疏忽这一论点!)
·至于第55条第5款c项,他说买方当然知道该条件,因为它是贸易中的标准条款。
·至于第55条第5款a项,他说有证据表明类似的限制从来没有与代表团体谈判过。
·上诉人的证人说,他们的惯例一直是主张以高于种子价格的赔偿解决纠纷,但在本案中这一解决方案是不可能的。Bridge勋爵说,“这个证据清楚地确认……依赖相关条件设置的责任限制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
·Bridge勋爵总结说,有鉴于此,交付错误的种子是由于申请人的姊妹公司的疏忽。种子经销商可以投保以备错误交付所导致的作物歉收之风险,这不会显著增加种子的成本。
·对上诉法院就与该制定法有关的争点所作判决,Bridge勋爵没有表示任何怀疑。
·Bridge勋爵提到了先前第15段的观点:在合理的司法分歧问题上,聪明的做法是“不要干预”(见附件1,第313页(3),第15段)。
·“如果是我在制作原审判决,我就会毫不犹豫地判决:允许上诉人依赖合同限制他们的责任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
·上诉被驳回。
对各段的快速回顾显示了论证表达的各种模式。重读各个段落、考察有关制定法的图表(上图4.16和4.17),使我们在考察整部法规的同时能够检视其论点。
段落分析方法也让普通法争点与制定法争点得以隔离开来。回顾处理事实问题、争点和程序历史的上图4.12,这将使我们能识别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在推理方面的差别,尽管这两个法院达成的判决是相同的。
在这一步,应该有可能确定法院在普通法争点与制定法争点问题上所持观点背后潜藏的准确理据。就制定法争点而论,应该有可能精确地找到相关的制定法领域和法院处理该争点的方法。这份资料的概要已被纳入下图4.18的表格之中。
随着熟练程度的提高,有可能在仔细阅读以后直接进行图表表达,尽管最终还应该制作一份简短的传统文本摘要以作图表之补充。我们当然知道,简短并不意味着容易或简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