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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概述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规定各海域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间从事活动的国际法规范。海洋法以前分散于领海、公海及海战等各章节,20世纪后独立为国际法分支。这也是海洋法上划分出的第一个海域。而经过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出现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著名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规定各海域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间从事活动的国际法规范。海洋法以前分散于领海、公海及海战等各章节,20世纪后独立为国际法分支。它是和平时期的海洋法,战争时期的海洋法法律由战争法调整(海战法)。

二、海洋法的历史

尽管人类很早就开始了对海洋的利用,但真正将大海作为国防、交通和能源利用的场所则是近几个世纪才开始的。法律伴随人的活动而生,因此如果说在很久以前的古代就存在国际海洋法,那是不符合历史和逻辑的。古罗马时期的所谓“海洋如空气,大家共有之”充其量只是现代海洋法公海自由原则的思想萌芽而已,因为那时如果各国想圈定海域,既缺乏能力,也没有必要。

只有在科技进步、航海业开始发达后的资本主义时期,海洋法才有了产生的土壤。罗马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在1493年和1506年先后发布谕旨,以大西洋上的子午线为葡萄牙和西班牙两国之间行使权力的分界线,以满足当时这两个海上强国瓜分海洋的野心。海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直与西方列强的远洋航海和殖民扩张相伴相随。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格老秀斯著书立说,反对西班牙独占海上贸易和航行权,并为荷兰捕获葡萄牙船舶进行辩护。其1609年发表的《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自由原则,认为海洋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不能被占领。而1618年,英国学者塞尔顿则发表了《闭海论》,主张英国对其周围的海洋有占有和控制的权力。其后,这种主张逐渐得到公认,1661年意大利的真提利斯首先提出了领海的主张,1702年,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又提出了著名的“大炮射程规则”,这一主张被众多国家所赞同,并在后来发展成为3海里领海宽度。由此,近代国际法上初步确立了领海主权制度。这也是海洋法上划分出的第一个海域。当然,领海一旦出现,公海也就相伴而生。所以长期以来,海洋法的内容比现在简单得多,因为只有领海和公海两个海域。

海洋法的发展主要是20世纪以后的事,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实践对海洋法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对领海直线基线的出现予以了认可,并催生了国际习惯规则;美国1945年的《杜鲁门宣言》导致后来大陆架制度的形成;南美国家200海里领海主张或专属渔区的主张最终促成了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而经过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出现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著名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现,产生了大量新的海域,海洋法得到空前的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数百年来,出现了大量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范。国际联盟成立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成立后,多次主持了对这些习惯的编纂,形成国际公约,从而使其法典化。

(一)国联主持的编纂会议

1921年通过《巴塞罗那公约》(《国际可航水道制度公约与规约》、《过境自由的公约和规约》)。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与会国意图达成领海方面的公约,但英美等海洋大国坚持窄领海,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领海宽度未达成协议,仅形成《领海法律地位(草案)》。

(二)联合国主持的编纂会议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通过四个重要的海洋法公约,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包括:《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召开,无果而终。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年—1982年,达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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