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非常广泛。但是,很多国家也把某些对象排除在外。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分别就三种情况规定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我国2002年2月1日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另外,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或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也属于禁止出版发行的对象。
二、需要尽快传播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不保护这些作品是《伯尔尼公约》第2条之一第4款确认的原则,也是国际通例。这些官方文件和译本也是作品,但官方希望将这些作品传播得越广越好,最好能人人皆知。如果赋予其著作权,禁止他人随意复制,就违背了官方的意图。
三、表达形式单一的作品
表达形式单一的作品,也称思想与表达合并的作品,其基本含义是指当思想(或者事实)与表达密不可分的时候,或者说当某种思想(事实)只有一种或有限的几种表现形式时,著作权法不仅不保护思想,而且也不保护表达。[9]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1~2项规定的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就属于这类对象。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按照新闻专业的说法,时事新闻又称纪实新闻,是指全部由对事实的报道(或称“硬件”,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现象或事实)组成的新闻。这种新闻只是对事实的客观报道,构成要素简单,没有表达写作人的主观思想或情感,任何人要报道某一事实,如果不失真实性,只能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顺序进行说明,不存在发挥的余地,也就是说表达形式非常单一。如果在时事新闻中报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形式进行报道,这时报道者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
历法指用年、月、日计算时间或节气的方法,主要分阳历、阴历。历法是已被人们公认的以科学为依据计算时间或节气的一种方法,人们运用这种方法都能计算出时间和节气,都能推算出某年某月某日是星期几,不用付出什么创造性劳动。因此,著作权法对其不予保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经常见到历法以配有人物摄影、山水画的挂历和配有生活小百科知识的台历等形式出现,这类挂历、台历则享有著作权。通用数表指人们普遍使用的含有一定数字并能反映一定关系的表,如元素周期表、三角函数表等。通用表格指人们普遍使用的为填写数字或者文字而按照一定项目绘制的表格。公式是指用数字符号表示几个量之间关系的因式。这四类都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已经属于公知公用的事物,因此,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对上述三种对象不给予保护。除此之外,有的国家还规定,作品若要获得著作权的保护,除了具备独创性外,还必须以一定的物质载体固定下来,否则就不给予著作权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在这些国家就得不到保护。我国没有“固定”的要求,因而口述作品可以成为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注释】
[1]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刘波林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2]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3]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1页。
[4]参见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5]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6]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页。
[7]参见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8]参见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9]参见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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