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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都是财产权利,其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概念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简称录制者权,是指录制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显然,录音制品并不限于对表演声音的录制,对其他声音如自然界声音的录制,也构成录音制品,具体形式为磁带、CD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包括表演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后者如自然风光和动物世界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和电影作品都是对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制作,其区别主要是技术上的,录像制品是机械性的,没有体现制作者的创造性活动,保护它主要是因为投资的缘故;而电影作品的制作过程非常复杂,体现了导演和制作人的独创性活动。

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一)复制、发行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权。由于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量直接关系到制作者的利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品复制发行的控制权。这种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己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二是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复制,既包括全部录制品的复制,也包括部分录制品的复制。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现行的出版政策,录制品必须由出版社出版,才能向公众发行;出版社以外的录制者只能复制其录制品,但无权将之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出租权

出租权最早出现在Trips协议之中。按照该协议第11条和第14条的要求,至少应赋予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录音制品以出租权。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这项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出租权不仅适用于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也适用于其复制件。

(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权

这项内容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4条之中,但仅限于录音制品。我国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增加了该项内容,但享有该权利的不仅包括录音制品,还包括录像制品。

(四)录像制品的广播权

对于录像制品的广播权,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在录音录像制作者一节,而是从广播组织的义务角度规定的,具体体现在《著作权法》第45条。须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录音制品的广播权,广播组织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只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都是财产权利,其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包括:第一,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第四,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对外国录音制作者(不包括录像制作者)的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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