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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一、广播组织权的概念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对象是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7]二、广播组织权的内容《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享有控制权。未经许可转播可能会严重损害广播组织的经济利益。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权的概念

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组织是指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而传播节目的电台、电视台等组织。早期的广播组织仅指无线电台、电视台,随着卫星广播技术和电缆广播技术的普及,广播组织又包括了卫星广播组织和电缆广播组织。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对象是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这里的播放既包括无线播放,也包括有线播放。广播组织获得广播组织权的依据不是对节目的制作,而是对节目的播放。也就是说,无论该节目是否为广播组织制作,只要是广播组织合法播放的,广播组织对节目信号都享有广播组织权。[7]

二、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享有控制权。

(一)未经许可,他人不得转播

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转播强调的是“同时”,而将节目录制下来的再播放属于重播而不是转播。未经许可转播可能会严重损害广播组织的经济利益。为此,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禁止他人转播的权利赋予了广播组织。

(二)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将其播放的节目信号录制、复制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组织的义务

广播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包括:第一,广播组织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广播组织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三,广播组织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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