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著作财产权的消灭
著作财产权的消灭,指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客观上不再存在。著作财产权为财产权的一种,一般财产权的消灭原因,如抛弃、标的物灭失、时效、标的物的征收或者没收等,是否适用著作权法?
一、抛弃
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抛弃。著作财产权全部抛弃,则著作财产权全部消灭,著作财产权部分抛弃,如抛弃翻译权、表演权等,则著作财产权中的该部分消灭,其他著作财产权仍然存在。著作财产权的抛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著作权人对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的人并未追溯,不是对著作财产权的抛弃。[4]另外,作家或者画家将不满意的原稿丢在垃圾桶,亦不是著作财产权的抛弃,仅为该纸张所有权的抛弃,如他人拾得该原稿加以发表,不得主张著作财产权的无主占有,仍是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5]共有著作财产权,共有人中一人抛弃其应有份额时,其应有部分如何?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归属于其他共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进入公共领域。比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4条之规定,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
二、标的灭失
在著作权制度上,作品是标的,是著作权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作品具有可复制性,一般情况下不易灭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承载作品的原件灭失且没有其他复制件,作品也随之灭失,当然引起著作权的消灭。
三、时效
私法上的时效有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两种。著作财产权属于绝对权与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民法上的消灭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因此,著作财产权不适用于消灭时效。至于著作财产权能否适用取得时效,即因他人的取得而使原来的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消灭,新著作财产权人取得著作财产权,颇有争议。在理论上,可以适用取得时效。亦即,以著作财产权人的意思,5年间和平、公然准占有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自然取得著作财产权,原著作财产权人的权利因此而消灭。
四、主体消亡
自然人的作品,自然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法人的作品,法人变更或者解散后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也属于著作权消灭的情况。
五、信托
信托是指著作权人用转让或者其他处分的方法将著作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并约定获取报酬的标准和办法,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财产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制度。在信托关系中,著作财产权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目的行使著作财产权,以保证履行在信托关系中向信托人承担的义务。
六、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享有著作财产权,该权利也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基于对著作人身权的尊重和保护,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因此,相应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也属于禁止扣押的财产。[6]
七、作为破产财产
债务人因资不抵债,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由他人申请法院宣告其破产。宣告破产时,必须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以了结被宣告破产者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享有著作财产权,该项权利也可以成为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
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创作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7]
【注释】
[1]参见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2]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3]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还可能涉及和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协调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值得考虑。参见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
[4]参见[日]山本桂一:《著作权法》,有斐阁1973年版,第135页。
[5]参见[日]半田正夫:《著作权法概说》,一粒社1994年版,第193页。
[6]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7]有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著作权问题,可参见冯晓青:《著作权法通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2~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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