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我国《商标法》对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申请注册的商标,要符合下列规定,才能取得注册:
1.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分类表》是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确定商品名称的主要依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在1963年制定了《商品分类表》,该分类表是以原材料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由于经济的发展,新的商品没有相适应的类别;另一方面,为适应我国企业到国外申请注册,从1988年11月,我国正式采用《商品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该文件是1975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的,故又称《尼斯协定》。
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在填报一份申请书时,只能申请注册一件商标,即所谓“一件商标一份申请”,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取消了分类申请的限制,允许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因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在经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权人要扩大使用范围,就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一旦被注册,非经申请,在使用时不允许变更其构成要素,否则,不仅有可能丧失其商标权,而且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5.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这一规定有助于对注册商标进行管理和保护。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会影响到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如果不办理变更手续,则商标权还归原来的商标所有人;如果地址变更了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商标管理机关就会失去和商标权人的联系。
6.商标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各种事项,提供的材料应当准确和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对药品商标的申请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先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在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申请优先权的内容。《商标法》规定,要求商标优先权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要求商标优先权的实质要件是:(1)要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即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就可能丧失优先权。(2)必须是同一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如果是同一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或者是不同的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都不能申请优先权。(3)申请国应当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同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或按照互惠原则。
要求商标优先权的形式要件为:(1)向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要提出书面声明。(2)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三、关于国际展览会的商标优先权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新增了一项内容,即第25条的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25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