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理标志概述
一、地理标志的含义及相关概念的区分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是工业产权所保护的对象之一。Trips协议第22条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在实质上可归属于其地理来源”。《巴黎公约》第1条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范围包括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Trips协议中所称的“地理标志”就是《巴黎公约》中所说的“原产地名称”。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主要包含两种含义,一是表明某产品的真正产地;二是表明某产品的特有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其地理来源相关,即某种地理环境、某种特定的自然和人为的因素,使该产地产品的质量与众不同。
(一)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
《巴黎公约》中的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都是用来表明商品来源的地理标记,都使用在商品的容器或包装上,而且都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二者含义相近。但二者也存在明显不同。货源标记,也称为“产地标志”,是用来表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它通常以名称、用语或符号构成,用以表示该商品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如“Madein China”、“上海制造”都属于商品的货源标记。货源标记只是产源识别标记。原产地名称除了表示商品来自某个国家或地区以外,还将产品的地理来源与产品的特色和质量联系起来,实际上成为一种质量证明标志。只有产地赋予其出产产品突出的质量与信誉,该地理名称才能成为原产地名称。此外,二者的区别还表现在,货源标记可以泛指一个国家或地方行政区域,而原产地名称既可以指一个国家或地方行政区域,也可以指一个更小的地方,如某个村落或某座山;货源标记可以标示任何产品,原产地名称则一般标示与地理因素有关的地方土特名优产品。
(二)地理标志与商标
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起着指明原产地的作用。因此二者关系十分密切。但是,地理标志又与商标不同:(1)地理标志不具有专有性。地理标志属于该特产所在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符合某种生产标准并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或个人共同享有。商标的主体是特定的,注册商标由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非经许可,他人不得做相同或者相似使用。(2)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商标有时间的制约,若权利人到期不续展则失去专有权。(3)地理标志不具有转让性。地理标志只能属于该国、该地区、该地方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将地理标志转让给非真正产地的经营者使用,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而商标可以转让,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4)地理标志一般不能用做普通商标注册,主要是防止可能对产品来源造成的误导。
二、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成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主要基于对农业、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和具有传统生产工艺的工业者所创造的无形财产价值的保护。通过地理标志对名优特产品进行开发、保护,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保护地理标志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地理标志与商品声誉和商品质量有着密切联系,若产品使用地理标志,则可以提升市场对生产经营者商品的评价,地理标志能够制约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的品质。我国从事农业和农村传统经济项目的从业人数众多,利用地理标志的影响有利于带动特色农产品和传统土特产品开拓市场,并以此形成自己的优势支柱产业,使农业形成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不仅可以使农民增收,还可以发展地方农业农村经济。
其次,保护地理标志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Trips协议第22条、第23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作了规定,保护地理标志是我国的国际义务。我们可以利用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突破各经济强国的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指标、反倾销等措施构筑的贸易壁垒,使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畅销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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