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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公约》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Trips协议第2条阐述了其与包括《罗马公约》在内的四个国际公约的关系,其任何规定都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据该四个国际公约业已承担的义务。《罗马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是针对三种不同的邻接权主体作出的。

第三节 《罗马公约》

一、《罗马公约》的产生与发展

《罗马公约》的全称是《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于1964年5月18日生效,截至2008年5月29日,该公约已经有86个成员。

《罗马公约》保护的是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这些特定主体的权利,是邻接权国际保护的第一个世界性公约。它是在国际广播组织的推动下,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发起缔结的。罗马公约是一个封闭性的公约,只对《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著作权公约》的成员开放。公约一开始就表明,它所给予的保护不会触动而且也决不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对该公约的解释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保护。

中国没有参加《罗马公约》,但是不意味着中国就不受公约相关内容和规范的影响和约束。Trips协议第2条阐述了其与包括《罗马公约》在内的四个国际公约的关系,其任何规定都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据该四个国际公约业已承担的义务。从内容上看,Trips协议几乎完全重复了《罗马公约》所规定的邻接权内容。因此,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即使没有加入《罗马公约》,也同样要遵守该公约的某些相关规则。

二、《罗马公约》的主要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罗马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是针对三种不同的邻接权主体作出的。

表演者不管在成员国内有无国籍或住所,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都应享受国民待遇:(1)表演活动发生在公约的成员国内;(2)表演活动已经被录制在依照公约受保护的录制品上;(3)表演活动未被录制,但在公约所保护的广播节目中播放了。

对录音制品制作者而言,享受国民待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该录制者是公约成员国国民;(2)录音制品首先在公约成员国内录制;(3)录音制品首次在公约成员国内出版发行。在一个非缔约国首次发行后30日内又在一个缔约国发行的录音制品,应当认为是在缔约国首次发行。由此可见,公约对录音制品制作者享受国民待遇使用的标准分别是国籍标准、录制标准和发行标准。

对广播组织而言,享受国民待遇的条件是以下两者之其一:(1)该组织总部设在公约成员国内;(2)有关的广播节目是从公约成员国的发射台首先播出的。

2.邻接权主体的经济权利。《罗马公约》没有涉及任何受保护主体的精神权利,所以,权利的内容仅指经济权利。

表演者可以防止未经许可而实施的下列行为: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现场表演;②对现场表演进行录制;③复制其表演的录制品。

录音制品制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

广播组织有权许可或禁止:①转播其广播节目;②录制其广播节目;③复制未经同意而制作的它们的广播节目的录制品;④通过在公共场所的接收装置向公众收费传播它们的电视节目。

3.权利保护期限。公约规定成员国提供的最短保护期均不得少于20年。其中录音制品和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从录制年份的年底起算;未录制的表演从表演举行年份的年底起算;广播节目从广播年份的年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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