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夫妻离婚赔偿约定
■案情概述
刘先生与张女士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子。后因家庭琐事,刘先生于2003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撤诉。半年后,刘先生以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再次起诉离婚。
庭审中,张女士出示刘先生婚内所写的承诺书三份。头一份承诺书载明若再做对不起家人的事(指外遇),将对张女士赔偿违约金5万元。另外两份承诺书保证:“若双方提出离婚,刘先生分期支付张女士、儿子生活学习费25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权归张女士所有。”“若刘先生提出离婚则需向张女士和儿子赔偿生活、学习教育费35万元,离婚当日付清。”
■分析建议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刘先生向张女士出具的三份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问题。从刘先生所写第一份承诺书内容看,只有其确有外遇,作出对家庭不负责的事情,才应支付张女士违约金5万元,该承诺实际上是对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约定。张女士要求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及按协议书赔偿5万元的主张,因张女士无法证明刘先生有过错及于法无据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持。而另外两份承诺,内容均为刘先生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刘先生则应给付张女士和儿子生活、学习费25万元或35万元以及对房屋的分割问题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而此约定却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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