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遭判刑
■案情概述
生意场上如鱼得水的吴某,这回却在现实生活中栽了。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吴某,今年41岁,杭州人。从21岁开始,做起了生意。近几年事业蒸蒸日上,开设了某工程公司。2006年3月,他与妻子离婚。两个女儿都是在校学生。
在2003年,吴某在外省出差期间认识了李某,当时,李某是某宾馆总台服务员。两人吃了一顿饭,并互留了联系方式。此后,李某两次来临平找吴某玩。整个2003年,两人始终保持电话联系,但仅仅是普通朋友的关系。此后几年,两人疏于联系。2005年8月底的一天,李某突然给吴某打了电话。谈话中,吴某得知李某结了婚。此后,吴某为表关心,多次打电话给李某,并试图为她安排工作。2006年下半年起,李某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双方曾在2006年11月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06年11月中旬至同年12月底,李某多次来到临平与吴某同居在其公司宿舍、宾馆等地方,并将部分衣服带至吴某处。期间,李某告诉吴某现在的生活并不幸福,丈夫是名军人,因工作很少回家,夫妻关系不好,自己很想离婚。吴某明知李某为现役军人的妻子,仍表示等李某离婚后将与其共同生活,并让李某尽快办理离婚手续。2007年1月,李某怀孕被丈夫发现,其向公安机关控告而案发。公安机关随即在吴某的公司内将其抓获。经过讯问,吴某对自己在2006年11月以来,在明知李某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明知李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遂依法作出判决。
■分析建议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犯罪客观要件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包括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即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建立了合法婚姻关系的人。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夫”与“未婚妻”,因为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更不是结婚的标志,其本身也没有法律效力。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所谓“同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姘居且共同生活。同居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包括公开与秘密同居两种情况。所应注意的是,一方面不能将同居理解为事实婚姻,因为这不利于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也使“同居”一词失去独立的意义。另一方面也不能将“同居”理解为通奸,因为这与立法机关特地使用“同居”一词以缩小打击面的意图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对长期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而给军人婚姻造成严重破坏后果的行为,直接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男子与女子。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也构成本罪。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确实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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