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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未愈遭辞单位被判赔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大病未愈遭辞单位被判赔■案情概述金女士1989年1月到一家时装公司工作。■分析建议金女士与时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故时装公司在金女士医疗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鉴于金女士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向金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大病未愈遭辞单位被判赔

■案情概述

金女士1989年1月到一家时装公司工作。2006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8月开始,金女士因患有重大疾病开始休病假,病假期间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金女士支付病假工资。

2008年9月23日,公司向金女士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于2008年9月25日与金女士解除劳动合同。金女士认为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金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分析建议

金女士与时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期应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本案中,金女士于1989年1月起即在时装公司工作,至2008年9月金女士在公司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9年,故金女士的医疗期应为18个月。2008年9月23日,公司向金女士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时,正处于金女士的医疗期内。故时装公司在金女士医疗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鉴于金女士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向金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时装公司于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向金女士支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服装公司给付金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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